贛孩跳樓案涉事教師無罪
【中新社南昌九日電】備受關注的“江西十一歲男孩跳樓案”九日在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判決顯示,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鄒某無罪。
現場留有遺書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下午四時左右,張某(自訴人之子)在其學校對面一小區墜樓身亡,警方接報警到達現場,發現張某身上有遺書一份,內容為“我,本人張某,誠(承)認:本人的死亡不與父母、家長、社會、國家有關,只和鄒某有關,她用暴力的手段。簽自(字)人:張某”,落款下有紅色指印。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警方經調查,認為沒有違法事實,決定終止調查。
張某父母遂向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法院以侮辱罪、虐待被看護人罪追究被告人鄒某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鄒某為張某班主任、語文老師,事發前,張某多次未按規定的時間、形式、質量完成作業任務,且存在多次請假現象。根據教室監控視頻顯示,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至十一月九日期間,被告人鄒某在教學過程中,因張某未按規定的時間、形式、質量完成作業任務,未正確回答問題等原因,使用了“腦子笨死”、“欠債大王”、“言而無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慣例”等言語批評,還實施了一次用書本拍頭頸部、一次半小時左右的罰站、一次換座位、課後到講台站着讀課文等行為。
經審查現有證據,被告人鄒某對張某的批評、教育、懲戒發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學過程中,用語和行為雖有失當之處,但總體上未偏離教育目的,旨在促使張某更好地完成學習任務,並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所採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總體上未違反相關規定,且在程度上基本與張某的行為相適應;在張某同班同學的基本認知裡,沒有造成張某人格貶損、名譽破壞的不良影響。
家屬當庭上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鄒某的行為不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侮辱罪。關於自訴人指控被告人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經審理查明無證據證實被告人鄒某對張某實施了自訴人訴稱的虐待行為。自訴人指控被告人鄒某對其他同學實施的虐待行為現無其他證據印證,且超出其自訴指控的範圍,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故依法判決被告人鄒某無罪。
據悉,教育主管部門已對鄒某違反師德師風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一審宣判後,自訴人張某某、汪某某當庭表示上訴,被告人鄒某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