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福島核污水處置問題工作文件
華:核污染勿轉嫁全球
【本報訊】據觀察者網九日消息:八月九日,中國常駐維也納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代表團網站發佈《關於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核污染水處置問題的工作文件》(向《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第十一次審議大會第一次籌備會提交)。
文件說,核安全是核能發展和核技術應用的生命線,既關係到當事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還可能帶來地區性乃至全球性的嚴重影響。各國應嚴格落實核安全國家責任,使核能的和平利用服務於構建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不能以犧牲自然環境和人類健康為代價。
文中指出,日本福島核污染水處置問題事關全球海洋環境和公眾健康。人為向海洋排放核事故污染水沒有先例,也沒有公認的處置標準。國際社會應高度重視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問題,共同敦促日方以負責任方式處置核污染水。
中方提出多點質疑
一、日方沒有證明核污染水排海決定的正當合法性。排海絕非處置福島核污染水的唯一選項。日本政府曾討論地層注入、海洋排放、蒸汽排放、氫氣排放和地下掩埋五種處置方案,許多專家還提出新建儲罐長期儲存、水泥固化等其他處置方案,但日方未充分論證所有可能的處置方案,執意選擇經濟代價最小的排海方案,把核污染的風險轉嫁給全世界。正當性是國際輻射防護的三項基本原則之一,要求產生輻射風險的活動必須產生整體效益,收益大於風險,日方單方面選擇排海方案違反該原則。
二、日方沒有證明核污染水淨化裝置的長期有效性和可靠性。從日方多核素處理系統(ALPS)以往運轉情況看,已證明無法有效去除氚、碳14等放射性核素,能否有效去除其他放射性核素也有待進一步試驗和工程驗證。據日方自己公佈的數據,經ALPS處理的核污染水仍有約七成未達到排放標準,需再次淨化處理。
三、日方沒有證明核污染水數據的真實準確性。東京電力公司近年來曾多次隱瞞、篡改核污染水數據。機構僅基於日方單方面提供的數據和信息開展審查評估,取樣獨立性和代表性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即使機構審查評估作出排海符合安全標準的結論,也缺乏足夠的說服力。
四、日方沒有證明核污染水排海對海洋環境和人類健康安全無害。福島核污染水中含有六十多種放射性核素,很多核素尚無有效處理技術,部分長壽命核素可能隨洋流擴散,對周邊國家海域生態平衡和海洋環境帶來不確定影響;也可能通過生物富集效應,隨海洋生物遷徙和食物鏈對食品安全和人類健康造成潛在風險。文件稱,如果擬排放的所謂“處理水”真的安全無害,日方為甚麼不在本國境內處置?為甚麼不將其用作日本國內的工業或農業用水?
日無履行國際義務
五、日方沒有履行應盡的國際義務。根據一般國際法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規定,日方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在處理核污染水時,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污染的損害,並應確保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擴大到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
一九七二年《倫敦傾廢公約》禁止通過海上人工構築物向海洋傾倒放射性廢物,日方通過海底管道將核污染水排海的做法違反相關規定。
六、日方沒有證明監測方案的完善性。日方當前的核污染水排海監測安排不夠完善,無法第一時間判斷排放是否合格,可能導致不達標的核污染水直接排入海洋等。
七、日方不應將核事故產生的核污染水與世界各國核電站正常運行產生的廢水混為一談。
八、日方不得把機構福島核污染水處置綜合評估報告包裝成日方排海計劃的“護身符”和“通行證”。
九、為了保護全人類賴以生存的唯一星球、人類的生命健康,日方應全面回應包括中方在內的國際社會關切,履行國際道義責任和國際法義務,停止強推核污染水排海計劃,並以真誠態度同周邊鄰國充分溝通,確保核污染水得到科學、安全、透明的處置,並接受嚴格國際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