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竊錄庭審罪成判緩刑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今年初審理一宗獨任庭案件時,一名旁聽的男子涉在庭內錄音,被控五項“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他早前缺席審判,合議庭根據錄音檔和證人口供等證據,認為被告是明知法庭不准錄音,並未經在場人士同意下,仍進行錄音,判其罪成監禁一年三個月,緩刑兩年,並要向特區政府繳交六百元捐獻,支付七千二百八十元(八個計算單位)司法費。
案情指出,當日法庭審訊期間,司法文員聽到旁廳席傳來刺耳的聲音,發現周姓被告疑似在錄音。主持庭審的法官要求被告立即離席,同時扣押有關電子設備。經查核,發現設備內有一段一小時多的錄音檔,錄到法官、檢察官、司法文員、翻譯員及律師的聲音。審判庭門外張貼有“庭內不可進行拍攝及錄音”的庭審規則。
司法文員、翻譯員、律師作證時,均表示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法庭判處被告罪成,考慮到有關犯罪情節,認為對被告採取罰金不足以實現處罰目的,要透過刑罰譴責。五項罪名每項判刑五個月,合共判刑一年三個月,准緩刑兩年,並向要求賠償的律師支付一千元,同時向特區政府繳交六百元捐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