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修刑法嚴懲行賄
【中新社北京廿五日電】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廿五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該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補充刑法七條,其中草案加大了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同時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條款。
在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方面,草案增加規定,對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六類情形從重處罰。同時,調整行賄罪的起刑點和刑罰檔次,與受賄罪相銜接。
實踐中,單位行賄案件較多,與個人行賄相比法定刑相差懸殊。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懲處力度不足。為此,草案將單位行賄罪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兩檔刑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草案還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條款。現行刑法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相關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這次修改在上述條文中各增加一款,將現行對“國有公司、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犯罪擴展到民營企業。
草案規定,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具有上述相應行為,故意損害民營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該規定將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力度,加強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