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託財產的規定
第15/2022號法律《信託法》已於2022年12月1日正式生效,早前本欄已介紹信託的概念、設立信託的主體及方式,以及設立信託文件的必要內容,今日繼續為大家介紹有關信託財產的相關規定。
哪些財產可以組成信託財產?
在訂定信託設立文件時,屬確定或可確定的財產或權利,均可組成信託財產。而受託人因設立信託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及因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亦屬信託財產。
哪些信託財產須登記?
倘納入信託的財產為須登記的財產或權利時,須按登記法的一般規定在有權限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在以設立信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為原因而取得該等財產或權利的登記中,以受託人為登錄的權利人,並須註明相關財產或權利屬信託財產。
非經登記,不得以該等財產或權利屬於信託財產為由對抗第三人。
怎樣管理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且不承擔其債務;同一受託人管理不同信託的信託財產,彼此間亦相互獨立。此外,如出現受託人死亡或解散,被宣告無償還能力或破產的情況,信託財產不納入其遺產、清算財產或破產財產。
信託財產可承擔哪些債務?
信託財產僅對受託人以受託人身份從事的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如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而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信託財產不足以承擔時,則由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承擔(但受託人與第三人書面約定僅以信託財產承擔者除外)。而受託人如以其固有財產預先支付因處理信託事務而產生的費用及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則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此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為滿足信託設立前已在該財產上設定的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權利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違反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可透過法律容許的任何方式向法院提出反對,尤其是通過第三人異議。
想知道更多關於《信託法》的規定,請留意本欄續後的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5/2022號法律《信託法》第6條、第10條及1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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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