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top top
第A03版:澳聞 上一版3  4下一版  
      本版標題導航
張司:特首選舉法八月呈立會
張:選舉期外同屬違法
團體:兩法修訂促廉潔高效選舉
周昶行兼任人才委秘書長
王禹:兩選舉法修改非照抄港
澳門有禮運動邀全民參與
     [ 設為首頁 ] | | [ 返回主頁 ] |
今日日期:     版面導航
當前報紙日期:
2023 6月29日 星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縮小 默认        

張:選舉期外同屬違法



不少發言者關注將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白票、廢票行為刑事 化的規定。

    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白票擬刑事化

    張:選舉期外同屬違法

    【本報消息】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建議,將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白票、廢票行為刑事化。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公然煽動行為不只是選舉期間發生,故法律在選舉期間及選舉期間以外都會規範有關行為。

    修改兩法諮詢專場昨舉行,繼續有不少發言者關注將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白票、廢票行為刑事化的規定。

    歐陽卓然表示,香港對於相關行為刑事化只限定於選舉期間,關注本澳訂立相關方針是只針對選舉期間還是非選舉期間,擔心若規範至非選舉期間,會否令選舉及投票的教育形成困難,或容易令居民在教育過程中誤墜法網。

    張永春回應稱,建議立法會通過修改文本生效後該條文便會生效,指出有部分擾亂選舉程序、影響選舉情況不只是選舉期間才會發生,如賄選。他相信公然煽動行為不只是選舉期間,只是選舉期間產生的負面效應更大,將來法案在選舉期間及選舉期間以外都會規範有關行為。

    兩人不構成犯罪

    歐嘉輝認為,若選民在公開平台發表個人陳述不投票並不視作違法,擔心形成破窗效應,大量民眾仿傚,同時容易被有心人利用,難以推定犯罪及執法,建議研究個人在公開平台上陳述不投票的行為是否應規管。

    張永春表示,政府的方向明確,但強調屬刑事條文,對於何謂公然、煽動要有明確及嚴謹的規定,不可作過大及擴張性的解釋。刑事處罰始終是最後迫不得已的手段,希望通過宣傳令選民了解及遵守法律以達到目的,尤其不需用到刑事法律的條文。

    何金明問及,如果只是兩個人討論涉及不投票等內容,會否涉及刑事?張永春表示,公然煽動的定義嚴謹,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才會構成公然,認為兩個人(討論)並不構成相關的犯罪。

    張健中、何金明、潘兆楠、劉鳳鳴、陳子鋒、林華傑等發言時均認為應加大普法宣傳,令有意參選或辦理選舉活動的人士有更清晰的方向,避免觸及違法,亦有建議應針對青少年、高校學生採取更有效適合的方式宣傳教育,凝聚社會共識,培養更多愛國愛澳的人才。

    社團支持齊普法

    張永春表示,公開諮詢是好的宣傳機會,社會討論後形成主流意見再提案交立法會審議。法律通過後的宣傳更為重要,政府部門要做好普法宣傳,通過明確的法律解釋,讓居民了解法律規定,同時減少居民的疑慮擔憂。希望社團支持及配合,共同做好普法工作。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