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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選管會改常設機構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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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3 6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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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選管會改常設機構合適



王 禹

    學者:選管會改常設機構合適

    【本報消息】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是行政長官選舉的組織工作機構,負責領導及推行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主持選委會選舉行政長官的投票工作。政府“諮詢文件”建議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由臨時性質改為常設機構。

    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禹表示,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成員由澳門特區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以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主席由一名職級不低於中級法院法官且屬於本地編制的法官擔任,四名委員由具備適當資格的永久性居民擔任,但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和立法會議員除外。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在選舉結果刊登公報後第一百五十日解散,但如有需要,可延長任期。

    常設機構利審查資格

    王禹指出,行政長官選舉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生活中的最重要事情,是“澳人治澳”的最重要體現。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負責選出澳門特區最重要的政治領導人。選舉委員會委員必須是愛國愛澳人士,這是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必然要求。政府“諮詢文件”建議,增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出任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並須簽署擁護和效忠聲明書,並將選舉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現經事實證明不擁護或不效忠,增列為喪失資格的情況。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現身故、辭職、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三十日或以上等五種情形者,由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宣佈資格喪失。根據政府“諮詢文件”,選舉委員會委員如在五年任期內出現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形,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後發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審查書後,選舉管理委員會予以宣告。但是在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下,按照現行規定,選舉管理委員會在選舉結束後的一定期間屆滿已經解散,這無疑對跟進委員資格的審查及宣佈喪失工作構成障礙。因此,政府“諮詢文件”建議將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由臨時性質改為常設機構,是合適的,符合落實“愛國者治澳”、紮緊選舉制度“籬笆”的需求。與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不同,政府“諮詢文件”沒有建議將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改為常設機構。澳門基本法第81條第(三)項規定立法會議員違反議員誓言,經立法會決定,即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立法會議員當選後,如果在其四年任期內出現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形,可根據和運用基本法第81條第(三)項規定,宣告喪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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