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三年過渡期未提處理勞資糾紛
工會法擬列六情況可解散工會
【本報消息】《工會法》法案對工會的組成、登記、消滅等都有規範,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與政府代表討論到工會的消滅規定,法案列明勞工事務局發現六種情況要通知檢察院,包括“利用不法手段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方式以實現其宗旨”、“其存在變成有違公共秩序”等,法院可判決工會消滅。委員會亦提出政府未有寫清楚在三年過渡期內,現有社團能否處理會員的勞資糾紛事宜。
八月中交大會表決
會議昨日上午十時舉行,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等官員列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總結。陳澤武表示,經過兩次和政府開會,已完成討論本次的文本,還有很多技術問題要處理,但會爭取在八月十五日今個會期結束前,將法案提交大會表決。
在解散工會方面,法案列明勞工事務局要通知檢察院的六種情況,並由檢察院向法院請求宣告工會消滅,有關情況包括工會全體會員身故或失蹤、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況、利用不法手段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方式以實現其宗旨、其存在變成有違公共秩序等。
如法院判決工會要消滅,也要通知勞工局。陳澤武表示,本身工會要向勞工局登記,勞工局知道有關工會出現上述情況要按法案規定去處理,其餘工會消滅的程序實際上和其他社團規定差不多。
章程列明代表比例
法案容許兩個或以上依法登記的工會可組成工會聯合會, 陳澤武表示有議員關注若只有兩個工會組成如何選出聯合會的機關據位人?他引述政府代表指,要由有關工會商議,並在聯合會的章程寫明代表比例等。此外,法案要求工會聯合會的會員名單要公開及持續更新。
法案設三年過渡期,在法律生效前已依法設立並登記的社團,可在三年內依法登記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陳澤武表示,法案未有寫清楚在過渡期內,現有社團能否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其個人勞資糾紛事宜,立法會顧問引述政府意見認為不能,但委員會不認同,否則會有真空時間。政府表示會考慮如何處理,並會在法案內寫清楚。
委員會還提出繳交罰款的方式不便民,違法者要將已繳罰款的證明文件送交勞工局,其實可由社會保障基金通知,政府表示會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