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若罪成最多囚十年
針對耀樂相關指控,台灣衛福部人員張秀鴛受訪說,《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在二○一五年就修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當時已將拍攝性影像納入,若被害人陳述為屬實,看起來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和《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等規範,司法警察機關若知悉,應立案調查。
在“妨害性自主”部分,是依據《刑法》第221條,關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則明訂,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等行為,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另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等違反他人意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等行為,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