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工會法》法案
未登記工會擬不可處理勞資糾紛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續審《工會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等政府官員列席。會後,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表示,會議討論法案的最新文本,法案設有三年登記過渡期,工會法生效後,建議未依法登記為工會的社團或團體,不可代表員工或個人處理和協調其個人的勞資糾紛或爭議,至於為僱員爭取福利等則不受影響。
會議閉門審議兩個多小時,會後,陳澤武、林倫偉向傳媒總結指出,工會會員需為具有澳門居民身份僱員,及依法於澳門工作的外地僱員。原文本建議工會的會員須受僱於工作場所設於澳門特區的僱主實體,但政府代表考慮到越來越多人到大灣區工作,為讓他們都有資格成為工會的會員,政府回覆稱會考慮清晰理順條文。
據位人資格有限制
新文本提出,在審查擬委任的工會機關據位人是否具備適當資格時,除認為屬重要的其他因素外,尤應考慮下列標準,包括沒有擔任外國議會或立法議員;沒有擔任外國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沒有被確定判處三年或以上徒刑,或因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被判刑;但屬依法已獲恢復權利者除外。
陳澤武提到,工會職權包括代表員工或個人處理和協調其個人的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新文本提出新增但書,但屬公職法監管的事宜除外,例如處理評核的上訴等。
參外地活動須申報
對於工會參加澳門特區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所舉辦或合辦的活動,須於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將過去一季已參加的活動事宜通知勞工局。有勞工界議員認為手續繁複,建議參與內地組織的活動時可獲豁免通知,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可考慮,且隨着電子政務發展可網上填報,也較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