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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重建租賃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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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3 6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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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重建租賃怎處理?





    樓宇重建租賃怎處理?

    當樓宇落實要重建,但樓宇的部分單位仍存在租賃關係,有關租賃合同可以怎樣處理?其實,第18/2022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下稱“都更法”)已為有關租賃合同訂定了特別規定,今天會為大家介紹。

    向承租人作出通知

    首先,自全體業主簽署了重建協議之日起六日內,又或自裁定強制參與重建的仲裁裁決或司法裁判轉為確定之日起六日內,必須以書面方式將樓宇重建的事實通知承租人。如果不知悉承租人的身份或其下落不明,又或基於任何原因而未能作出通知,則將有關通知張貼於樓宇及單位的入口處視為完成通知。

    在作出上述通知後,租賃合同會因應租賃期而按下表所指期間後失效,屆時承租人須交還承租的單位。雖然租賃合同失效,但並不影響承租人可向業主要求根據法律應作出的賠償。

    租約期間或續期期間合同失效所需期間如下:

    三個月以下,租賃期的三分之一;

    三個月或以上、一年以下,三十日;

    一年或以上、六年以下,九十日;

    六年或以上,一百八十日。

    如果租賃合同失效後承租人仍不願意遷出承租的單位,為執行重建,可以重建協議或裁定強制參與重建的仲裁裁決或司法裁判作為執行名義,請求法院強制承租人遷出單位。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自全體業主訂立重建協議之日起,又或自裁定強制參與重建的仲裁裁決或司法裁判轉為確定之日起,業主不得再與任何人訂立涉及重建單位的租賃合同,違反有關規定而訂立的合同會被視為無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8/2022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第31及36條;《民法典》第1039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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