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逐青年奬項增如實聲明義務
【本報消息】政府公報昨刊登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青年獎項頒授規章,更名為青年獎項頒授計劃,並加入競逐獎項的青年社團或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的義務。批示自明年四月一日生效。
明年四月生效
本批示中的計劃,主要是訂定由青年事務委員會頒發的青年獎項的頒授規則和獎勵形式。
批示建議,在教青局登記超過一年的青年社團可參與競逐,於每年一月或二日期間向局方遞交競逐申請,申請時一併遞交的提名推薦書,應由最少三名青年事務委員會委員簽署。
批示同時訂明違反義務的後果,包括取消競逐資格及倘已獲頒發的獎項,緊接的兩年內不得再申請競逐。被取消獎項的社團或個人,須返還獎金及獎狀,且不影響須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