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判權不容挑戰
澳門回歸後,司法獨立得到有效維護,司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澳門社會無論發生甚麼訴爭,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就不容妄加評論,這是澳門社會優良傳統和法治精神的展現。
法院獨立性有規定
獨立行使審判權通常被視為法治的基本要素,是法院公正解決社會矛盾的基本保障,確保法官在審判私人之間或涉及政府或公營機構的案件時,公正無私,使刑事或民事案件都能夠依法得到公平處理。澳門基本法和司法組織綱要法都對此有明確規定。澳門基本法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作出規定,其中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
司法組織綱要法亦對法院的獨立性有明確規定,其中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法院是獨立的,根據法律對屬其專屬審判權範圍的問題作出裁判,不受其他權力干涉,亦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可見,無論是澳門基本法還是司法組織綱要法,都非常重視法院的獨立行使審判權,將其視為法院公正公平審判的基礎和前提,受到其他權力干涉的審判顯然是無法做到客觀公正的。
解決公私利益衝突
法院作為司法機關,肩負重要的憲制職能,其職責是確保維護權利及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辦事,以及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遏止對法律的違反,解決公、私利益衝突。簡言之,法院是行使審判權、解決社會矛盾或爭議、保護權利和利益的的重要機構。
人們常說,法院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後一道防線,就在於法院對解決社會矛盾的終局性。任何涉及私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後,都應當得到行政機關、有利害關係訴訟雙方、以及社會各界的尊重。尊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就是尊重法治,就是確保司法公正。
(按小題為編者所加)
雨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