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守自盜罪責重
問:我最近因故需要大量資金周轉,能否暫時拿公司交給我保管的公款來應急,待他日解決問題後再歸還呢?
答:不論出於甚麼原因,只要你未經公司負責人或相關所有權人同意而擅自挪用公款,將觸犯《刑法典》第199條規定的“信任之濫用”罪,一經追究,可被處最高三年徒刑。倘被擅自取走的款項或物品的價值超過三萬澳門元,行為人可被處最高五年徒刑,若超過十五萬澳門元,行為人可被處一至八年徒刑。
另外,如行為人因工作、受僱或職業之緣故,又或以監護人、保佐人或司法受寄人的身份,接收法律規定須予寄託的款項或物品,而將它據為己有的,處一至八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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