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駐京辦主任公務侵佔罪成
康偉提裁決無效爭辯遭駁回
【本報消息】前駐京辦主任康偉涉在職期間以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去年三月被裁定五項公務上之侵佔罪成,她不服判決上訴至中級法院遭駁回,再提出裁決無效爭辯,要求開釋或將案件發回初院重審。中級法院今年四月審理,早前頒下判詞,裁定無效理據不成立,予以駁回。
康偉被指的三次以公款報銷個人消費,當中兩次在其不在澳門時,親友在澳門的餐廳消費一千七百多元、一千八百多元;一次自己在北京一酒店的咖啡廳用一百五十元人民幣吃早餐,但當時正值周末假期。她還被控指示駐京辦司機,接載上京探親的兒子等家人遊玩購物,並讓司機先墊支親友的使費再報銷。
初級法院判康偉五項控罪成立,囚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要向特區政府捐獻六萬元、支付一千九百多元賠償。康偉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出,原審判決的事實分析判斷,僅列出庭審上所聽取對嫌犯聲明及證人的證言摘要,未有解釋如何得出組成裁判所需要的已證事實。她在上訴狀中寫了部分證人對相關飯局的敘述,是公務活動,判決也有存在疑問,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
上訴中院理由不成立
中級法院法官蔡武彬、陳廣勝、譚曉華今年二月審理,指即使原審法院沒有逐項細緻地指出其所認定或不認定的事實證據基礎,但這並不意味存在着上訴人所指出的缺乏,因為立法者在《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二款所要求的理由說明是盡可能完整,而不是必須完整無缺,更重要的是原審法院對卷宗收集的證據,以及上訴人的陳述的不同之處作出了衡量。
合議庭表示,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應採信其事實版本,但只不過是其片面之詞。經分析認為,原審法院已結合所審查的證據而形成心證,從中可以清楚看到原審法院的思路及邏輯依據。裁定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判。
後來康偉就上述中院裁判提出無效爭辯,指裁判有遺漏審查情況,應該無效。惟也被中院同一合議庭駁回,指無效爭辯機制並非容許再次提出重審已審過的問題,否則將成為變相增加另一個上訴的機會。
合議庭已對其提出的問題一一審查和理由說明,毋須一一審理其用以支持的每一理據,並沒遺漏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