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三審稱“他想殺的人未死”
台男縱火致九死躲過極刑
【香港中通社廿五日電】台灣男子李國輝六年前在一個出租公寓縱火造成九人死亡五人受傷,一審至更二審(發回重審)四度被判處死刑,更三審則認為李國輝想殺的人沒死,無辜死者是“不確定故意”而喪命或受傷,改判無期徒刑。
四度判處死刑
台媒今日報道,緬甸華僑李國輝到台灣二十餘年,該案前就犯過放火罪被判刑。二○一七年十一月初他和友人合租房屋,同月廿二日凌晨一時許,幻覺聽到陳姓友人以藍牙播放聲音取笑、挑釁、責怪、侮辱他,並感覺聽到陳在談論傷害自己一事,於是在公寓三樓通往四樓的樓梯平台雜物處潑灑汽油並點火,瞬間引發大規模的火勢,九人葬生火海,陳等人逃生。
李國輝在案發後逃離現場,為規避警方追查,隨手拿路旁的衣服變裝,並將作案時穿的藍色迷彩短袖上衣棄置路旁。警方調閱現場監視畫面,拘捕李到案,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四度判處其死刑。
改判無期定讞
報道稱,更三審認為李國輝始終坦承犯行,醫院鑒定李個性衝動、偏執,達到中重度身心障礙程度,且根據有關規定,犯“情節最重大之罪”才可判死刑,以此定義應限縮於“直接故意”犯罪。更三審稱,李國輝實際上要燒死陳姓男子“未遂”,其他被害人屬於“間接殺人故意”,不符合“情節最嚴重之罪”,改判無期徒刑。
檢方不服而提出上訴,台“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的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