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辦:代駕非“白牌車”違法行為
發生交通意外受害者可獲民事責任保障
【本報消息】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回覆議員李靜儀書面質詢表示,現時本澳代駕服務的主要運作模式為,代駕員以有償方式駕駛顧客之車輛並搭載其前往指定地點,由於並未違反車輛的註冊用途(私人用途),因此不屬俗稱“白牌車”的違法行為。
內地團體自訂標準
李靜儀書面質詢冀推動制訂代駕服務行業標準和規範,以保障服務使用者權益。交通事務局長林衍新經徵詢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及澳門金融管理局之意見回覆稱,關於國際上代駕服務的法律制度,治安警察局已進行了專門研究。
中國內地目前沒有關於代駕服務的法律規定,中國道路交通安全協會與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等社會團體於近年先後發佈了《代駕經營服務規範》、《汽車代駕服務安全管理要求》等規範文件,其性質均為團體標準,由團體自主制訂及發佈,供社會自願採納。
另外,日本於二○○二年制訂了《機動車代駕行業業務適當化相關法律》,其中規定酒後代駕主體應當是法人或者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犯罪記錄的自然人,且同計程車司機一樣,必須持有可駕駛公共交通等載客運營車輛的第二種准駕執照;同時亦制訂了相關賠償標準和措施作為代駕過程中產生損害賠償責任時的賠償依據。
至於本澳代駕相關的法律制度問題,倘特區政府未來啟動立法程序,治安警察局與交通局將積極配合權限部門提供意見及建議。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表示,根據第八/二○一一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五七/九四/M號法令有關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所保障的範圍,代駕服務並不屬於“除外責任”所規定的任一情況。因此,在代駕服務期間所發生的交通意外,受害者仍可獲得上述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保障。
代駕險條款更複雜
澳門金融管理局稱,代駕責任保險主要保障臨時代駕服務過程中,因代駕員駕駛過失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由服務提供者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投保人主要是代駕公司。鄰近地區的代駕責任保險屬自願購買,而非強制要求。鑑於代駕責任涉及民法體系的規定,故代駕責任保險較其他保險產品更為複雜及備有專屬的除外責任條款,而非採用一般的責任險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