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已生效
為助力推動澳門現代金融業發展,建立財富管理制度,立法會制訂了第15/2022號法律《信託法》,該法律已於去年十二月一日正式生效。那麼,究竟何謂信託?怎樣設立信託?甚麼人可以設立信託?設立信託的文件需要有甚麼內容?今日會為大家介紹。
何謂信託?
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自己財產的權利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利益去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信託的設立
一般情況下,信託必須透過合同或遺囑設立。合同信託一般可用私文書方式作出,但信託的財產須遵守特定形式則除外(例如:如信託一項不動產,就需要以公證書方式設立合同信託);而遺囑信託則須遵守澳門《民法典》關於遺囑的規定。
信託的主體
信託人方面,凡能訂立合同及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然人及法人,均具有設立合同信託的能力。另凡有訂立遺囑的能力的自然人,都有設立遺囑信託的能力。
受託人方面,只有由法律所規範的信用機構、金融公司、財產管理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退休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根據特別法規獲許可從事信託活動的其他實體,才可以擔任受託人。
設立信託文件必要內容
信託設立文件應載明下列內容:(一)信託目的;(二)納入信託財產的財產或權利的清單及相應的識別資料或識別程序;(三)委託人的識別資料;(四)受託人的識別資料;(五)賦予受託人的權力,尤其是倘有的處分權及取得權;(六)受益人或受益人範圍的識別資料或識別程序;(七)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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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5/2022號法律《信託法》第一至第六條、第十四及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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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