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方便檢院監察
團體倡離異需經家事調解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民事登記法典》法律草案,當中建議擴大登記局受理兩願離婚的範圍,讓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亦可辦理兩願離婚,優化以往只能透過法院才能辦理離婚手續的流程。法案亦提及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規定檢察院須審視兩願離婚的協議,以便在協議內容不利於未成年人時依法介入處理。
澳門家事調解協會理事長何嘉欣贊同修改措施,表示有助減低雙方處理離婚程序的壓力及負擔,讓雙方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照顧孩子、生活和工作中。辦理離婚的雙方在過程中難免出現激動情緒,無法理性與對方溝通,難以和平理性、有共識及執行離婚協議內容,包括協議子女的親權、探視權、撫養費等權益問題,最終導致關係惡化及對孩子成長造成負面影響。
協會樂見本澳兩願離婚行政程序日趨便利,建議當局就有意離異家庭需經過家事調解程序以達成合理的兩願離婚協議,一來有助離異父母能更有效協調彼此共識及執行性強的離婚方案,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二來亦有利檢察院審視協議內容,減少因協議中有不利於未成年人的條款而產生後續繁複的法律介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