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認識離婚減傷害
政府日前出台修改《民事登記法典》法律草案,即將交立法會審議。民事登記法典涉及出生、死亡、親權、婚姻等人生大事,新法案與時俱進提多項修訂,其中建議擴大兩願離婚範圍,接納有未成年子女的兩願離婚可在民事登記局辦理,無需經法院。坊間認為既可簡化申請流程,更大大減輕長時間處理離婚問題所衍生的不同傷害。
按現有法律,離婚如有爭議不能化解,往往對簿公堂。但若雙方有共識,又育有未成年子女,就不能協議離婚。據民間社服機構反映,很多家庭求助個案中,不少育有未成年子女。社工在協助個案處理兩願離婚過程相當冗長,要走完繁瑣程序,動輒三幾年。
據有關數據顯示,過去十年,本澳離婚率由二○一一年的千分之一點八,微升至二○二一年的千分之一點九,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相比,情況未算嚴重。但夫妻一旦離婚,總對雙方往後重新組建家庭甚至生育,或多或少構成影響。政府簡化有未成年子女兩願離婚手續,無疑希望減輕各自的傷害,更着眼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倘若屬家暴或欺凌的婦女,雙方早已水火不容,矛盾激烈,處理離婚手續越久,傷害越大。
婚姻問題是私事,多數人會選擇向信任的團體機構求助。當局宜聯同民間機構等,加強宣講婚姻法律,讓有需要的家庭妥善處理,以子女的利益為依歸,達成有效可行的協議。
兩願離婚等同協議離婚,雙方痛定思痛,決心改變當前生活,算是最不傷和氣的解脫。協議離婚的大前提下,欲離異家庭有必要深入了解家事調解程序,以助雙方達成合理的兩願離婚共識,減少後續衍生如撫養子女成長等不同環節。
另外,政府推出上述舉措,也是全方位推進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當然“便捷”離婚不能等同“輕率”離婚,程序上還必須有空間讓雙方冷靜思量。婚姻現裂縫,離異未必是最佳的解決辦法。兩個人至少要先一起努力過,而非在問題發生時就動輒離婚。更要自我評估離婚後所要承擔的責任,包括照顧雙方的孩子,希望再見亦是朋友。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