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執業者修例三讀通過
海外律師參國安案須取得特首證明書
【中新社香港十日電】香港特區立法會十日三讀通過《二○二三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將以逐案方式處理,並須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將以逐案方式處理
修例後,香港將以逐案方式(而非“一刀切”禁止方式)處理沒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專案方式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基本原則是: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不得批准海外律師以專案方式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審理。例外情況是指,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請人就有關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並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條例草案規定設兩階段機制。第一階段是甄別程序,海外律師就國安案件向原訟法庭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必須先獲行政長官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若行政長官拒絕發出通知書,海外律師不得向法院展開正式申請。在第二階段,申請人已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法院在收到海外律師的申請後,必須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以認定該申請是否屬於例外情況。
設複核防潛在風險
法院除非收到行政長官的證明書,認定申請是屬於例外情況,否則不得認許海外律師為該案件的大律師。條例草案還建議加入複核機制,如果處理專案認許申請經批准後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考慮該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問題,法院須主動或應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要求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新的行政長官證明書。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會議上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的解釋表明,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他說,修例的目的正是為了有效落實上述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精神,以應對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