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超速”?
當大家在公共道路駕駛汽車或電單車時,都應該會留意到某些路段設有“雷達測速”或“區間測速”等的測速標誌。究竟,時速多少才算“超速”?汽車與電單車的時速限制又有否不同?以下介紹相關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第20條的規定,在一般的公共道路上,輕型汽車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六十公里,重型汽車為每小時五十公里。電單車方面,輕型電單車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四十公里,兩輪重型電單車則為每小時六十公里。
除了一般道路外,在一些設有適當的信號標誌限速的特定路段,駕駛者亦須遵從該等標誌所顯示的車速限制,例如:九澳隧道限速為每小時五十公里、友誼大橋上的限速為每小時八十公里等。
駕駛者一旦超過上述所指的最高車速限制,根據《道路交通法》第31條的規定,會被視為“超速”,且“超速”更屬刑法上的輕微違反行為。在處罰方面,則會視乎車輛的種類,以及車速超過所規定的限速幅度而有不同,例如駕駛輕型電單車、重型電單車或輕型汽車的車速超過規定的最高車速限制每小時三十公里或以上,可被科處罰金二千至一萬澳門元,以及禁止駕駛(停牌)六個月至一年,如屬累犯更會被科處更重的處罰。
此外,假如因超速駕駛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更會被追究“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或“過失殺人罪”等刑事責任,後果可被判處監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31條和第98條,《道路交通規章》第20條,《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引橋規章》第6條,以及《刑法典》第134條和第14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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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