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循基本法兩條款規範
律政司:正草擬區議會修訂條例
【香港中通社七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早前提出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七日表示,律政司現正進行《二○二三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
據了解,香港基本法第四章第五節“區域組織”有兩條條款。第九十七條說明“香港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第九十八條訂明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
當天,林定國發表以《完善地區治理方案,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為題發表網誌。他引述法例指出,區議會作為區域組織,必須依循這兩條條文。
“第九十八條給予特區最大空間,在依循第九十七條所定的原則下,自行制訂法律,規範區域組織具體職權以及組成方法。按第九十八條所制訂的法律,必須確保能全面準確貫徹第九十七條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林定國說。
在第六屆區議會選舉後,大量區議員不但嚴重破壞社區和諧和阻礙地區發展,更企圖將區議會政治化,變成政權性組織。
改革旨在撥亂反正
林定國認為,必須改革相關法律,撥亂反正,讓區議會運作重回正軌,確保能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原意和目的。特區政府方案所按照的三個指導原則,即將國家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充分體現行政主導,與此息息相關。
他表示,律政司現正進行《二○二三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這次修例共涉及六條主體法例及十四條附屬法例。
現屆區議會任期將於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結,按現時《區議會條例》第廿七條規定,區議會一般選舉須於今年年底舉行。
林定國指出,特區政府有迫切性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希望在暑假休會前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