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犯罪與言論自由不能混為一談
日前,有網媒發表有關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意見,認為法案部分條文對言論自由構成重大影響,煽動犯罪定義不明。該意見將煽動犯罪與言論自由混為一談,危言聳聽,罔顧法理,有必要詳加辨析,以免謬論流傳。
在澳門特區,人權和自由依法受到保護。基本法第廿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及出版自由。適用於澳門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了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但言論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自由,無論是基本法、人權公約,還是特區法律,都規定了權利和自由應依法行使,得受合理限制,從而平衡與他人合法權利及社會公共秩序的關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定,言論自由的權利得受某些限制,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一)尊重他人的權利或聲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因此,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應當依法行使,不得濫用。
濫用言論、新聞及出版自由的違法行為可構成犯罪,這在澳門法律中多有規定,例如,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三○四條,不正當擾亂特區政權機關運作的行為,採取擾亂秩序或喧嘩的方式,屬犯罪行為;《出版法》規定了濫用出版自由罪,如果透過嚴重侵害他人權利和社會秩序而行使所謂出版自由,就是對出版自由的濫用。
在基本人權和國家安全的關係上,需要認清,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屬基本權利和自由的範疇。此次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完善了煽動叛亂罪,就是對濫用言論自由的合理限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煽動“台獨”或“港獨”、教唆顛覆國家政權、鼓動戰爭和騷亂、故意散佈國家秘密等絕非基本人權,而是犯罪行為。
在法律框架下,保障言論自由與維護國家安全的關係是相輔相成的,不是衝突矛盾的。各國法律都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予以懲罰,同時依法保障言論自由。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對煽動叛亂罪予以懲處,符合國際慣例和人權規定。
根據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則,罪名及其構成要件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倘某行為符合犯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則要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明確規定了煽動叛亂罪的三條具體罪狀,分別是:(一)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實施叛國罪、分裂國家罪或顛覆國家政權罪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二)公然和直接煽動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的成員放棄職責或叛變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三)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旨在危及或損害國家的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的騷亂者,如按其他法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一年至八年徒刑。由此可見,在煽動叛亂罪的主觀要件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在客觀方面,行為要符合罪狀規定並侵害國家安全法益。煽動叛亂罪的構成要件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清晰,居民毋須擔心誤觸國安法。
總之,煽動犯罪與言論自由的性質完全不同。煽動犯罪是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行使言論自由的行為並無主觀犯意;煽動犯罪侵犯國家安全法益,言論自由屬公民基本權利;煽動犯罪有明確罪狀,言論自由依法受到保障。將煽動犯罪與言論自由混為一談,純屬偷換概念,廣大居民切勿被蒙蔽、被誤導。
致 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