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澳督通報《澳門基本法(草案)》
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一致通過《澳門基本法(草案)》,在送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前,我受委託,向當時的澳葡政府通報《澳門基本法(草案)》的有關情況,交換意見。當時,澳督韋奇立先生很重視,在他的會客室親自與我交談。我們寒喧了幾句後,就轉入正題。我先介紹了《澳門基本法(草案)》的有關情況。澳督聽了之後說,《澳門基本法》的制定很重要,是澳門的大事,他一直很關注,每次公佈的徵求意見稿和此次通過的(草案)文本,他都仔細閱讀過,對《基本法》的框架結構表示贊同,並對起草委員們的吃苦耐勞和認真負責的精神表示敬佩。隨後,澳督問我,《澳門基本法(草案)》是不是最後的文本?還有沒有修改的餘地?我回答說,起草委員會已經正式通過《澳門基本法(草案)》文本了,不會再作修改;至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能否審議通過,那是人大的權力,我個人估計是會通過的。我已聽出來澳督話中有話,便說了一句“不管怎樣,總督閣下有甚麼意見和想法,請直言。”
我們的對話停頓下來了,我覺察到澳督的臉色變得有點兒嚴肅,他沉思了片刻,開口說:“那我就直言了。葡方一直很關心《澳門基本法》的起草,也提出過一些意見或建議,有的還被採納了。今天副社長先生能向我介紹情況是對葡方,對我本人的重視和尊重,我很感謝。如果《澳門基本法》的文稿還可以修改的話,我想講以下兩點意見:
“第一個意見,序言寫得不好。第一句話說澳門是中國的領土,這沒問題。而緊接的第二句話就說葡萄牙佔領了澳門。‘佔領’兩個字,既不符合歷史事實,也違背了今天中葡兩國的友好關係。中方領導人一再聲稱,解決澳門問題,不算歷史舊賬,着眼未來,向前看。而《澳門基本法》序言一開頭就表現出要算歷史舊賬的架勢。一九九九年,我和我的同事都會離開澳門返回里斯本,而大批土生葡人怎麼辦呢?他們將成為‘侵略者’的後代,隨時會受到懲罰,遭打擊報復。他們的日子會很不好過,這是不公平的。”他接着說:“如果把‘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這句刪除,序言就很完美了。”澳督停頓下來,示意要聽我的反應。我說:“我剛才認真聽了總督閣下的評論和想法。《澳門基本法》是依據我國的憲法,貫穿了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的有關條文和政策,並結合澳門實際情況而制定的體現‘一國兩制’方針是開創性的法律。《基本法》的序言雖然很短,只有345個字,但內容卻很豐富,它包括了三個主要內容:(一)澳門問題的由來和解決的歷史背景。(二)我國對澳門的方針政策及其法律依據。(三)制定《澳門基本法》的法律依據和目的。就澳門問題的由來可以寫一本很厚的書。序言的第一句話不僅明確了澳門的地理位置,指出它自古是中國的領土。為甚麼要強調指出‘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為甚麼長期以來我國未能對它行使主權,為甚麼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才實現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這究竟是甚麼原因?’需要對這一歷史背景作一個交代、簡短說明。否則外國朋友和我們的後代就無法明白,為甚麼澳門‘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九九年才恢復行使主權’。序言的第一段用短短幾句話回答了這一問題。
“至於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這是歷史事實,無需爭辯。長達四百多年的歷史,用‘逐步佔領’四個字一筆帶過,既敘述了歷史的真實面目,又充分體現了不糾纏歷史舊賬,維護中葡友好的格局。序言中用的‘佔領’兩個字,是相當中性的詞,而沒有用‘侵佔’、‘侵略’、‘霸佔’、‘掠奪’一類強烈的字眼。我不清楚葡文翻譯使用的甚麼詞,英語的譯文規定使用‘occupy’,就如洗手間‘occupy’、座位‘occupy’一樣,只表明暫時佔住而已,不表明佔住的行為是與非,也不表明佔住的人是好人還是壞人。能想出用‘佔領’這樣中性的、溫和的字眼概括澳門四百多年恩恩怨怨的歷史,是起草委員們的高度智慧和良苦用心。做到這一點並非輕而易舉,更談不上有日後打擊土生葡人的伏筆。”我看到澳督連連點頭,我止住了話題。
澳督接着說:“我的第二個意見是,《基本法》沒有明確未來澳門不設死刑,這是倒退,將會引起社會的議論,人心的不安。對此,我們曾提出過意見和建議。遺憾的是,終究未被採納。”對此,我作了如下回應:“關於設死刑或不設死刑的問題,在草委會上多次討論過,大家認為死刑是一種刑罰概念,有沒有死刑作為一項刑事政策,屬於刑事立法的範疇,故應由特別行政區自行決定,並將決定反映在《刑法典》中。如果《刑法典》沒有規定死刑這種刑罰,那就意味着廢除了死刑。總之,一九九九年後,澳門有沒有死刑,這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要由特別行政區的《刑法典》來作出決定,中央不會干預。將來即使中國內地繼續設死刑,並不等於澳門也一定要有死刑。一些西方國家,同是資本主義社會制度,有的設死刑,有的廢除了死刑,甚至翻來覆去。我個人認為,如果將來社會平穩安定,也不會有人呼籲要設死刑。至於社會上有些議論,認為《基本法》不寫明不設死刑是為了要在九九年後恢復死刑,這種看法是沒有根據的,無知的。看來《基本法》頒佈後,還有一個宣傳、推廣《基本法》的任務。”澳督的臉上露出了笑容說:“你這樣的理解、認識,我們就放心了。我也很贊成在社會上開展《基本法》的宣傳活動。”我帶的任務還未完,我接着說:“《基本法》一旦獲得即將召開的第八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通過,新聞媒體會立即熱鬧起來,總督閣下也會成為採訪的重點人物。屆時,我希望總督閣下對《基本法》多美言幾句。《基本法》對澳門過渡時期有何作用?肯定是記者們要問的問題之—。”澳督立即問我:“像這樣的問題,你將如何應對?”我說:“如果有記者問我,我的回答是:《基本法》的頒佈標誌着澳門已經進入後過渡時期。《基本法》雖然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正式生效、實施,但在後過渡時期,澳門社會的演變,澳葡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重大政策,都要與《基本法》相銜接、相接軌。”澳督點了點頭說:“明白了。”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八屆第一次會議順利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三個附件、三個決定、一個建議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並於當日由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公佈。
澳督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高度評價了《基本法》,他說,《基本法》為澳門的未來勾劃出清晰的框架,是未來澳門的法律依據;《基本法》的內容符合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原則;葡文與中文同等地位,也是官方語言,體現了中葡友好和維護了土生葡人的利益。在回答《基本法》在過渡時期有何作用時,他說,《基本法》是在一九九九年政權移交後生效,但在過渡時期它會起到某種“指引”作用。我們是大陸國家,喜歡用鐵路的述語,如“接軌”、“銜接”,葡萄牙是航海著稱的國家,習慣用“燈塔”、“指引”之類的字眼,其意思很接近。人民日報、中央電台、電視台等內地媒體對澳督給予《基本法》的評價,特別是“在過渡時期起某種指引作用”的提法作了突出報道和引用。記得在一次活動場合,澳督半開玩笑地對我說:“我對《基本法》的評價,相信你會滿意了。”我說:“謝謝總督閣下的配合。我很欣賞你的‘指引’作用的提法。”
事隔多年,每當我回憶起這些往事,就覺得,澳門能夠平穩過渡,順利回歸,主要是國家的強盛,中央的方針政策的正確,以及廣大澳門同胞的齊心努力,而中葡友好,特別是當時的澳葡政府、澳督本人的合作和配合也是分不開的。
宗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