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權限實體或特首依法確定
國家秘密須涉國家安全利益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續審《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會後,主席李靜儀總結稱,國家秘密需經國家有權限實體、或行政長官依法確定。國家秘密範圍方面,並非法案提到八項事項都會被定為國家秘密,前提關係到國家安全及利益,才會被定為國家秘密。
特首權限不授他人
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表示,並非任何特區行政等部門的秘密事項,都會上升為國家秘密。例如早前的賭牌公開競投,儘管有關文件屬於秘密文件,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人員知悉的秘密事項,由於不涉及國家安全及利益,未必會上升至國家秘密。
此外,政府預料本澳涉及國家秘密的數量相對較少,僅行政長官具有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權限,權限不得授予他人。引述政府解釋指出,有關做法是為確保定密工作的專業性及嚴謹性。
法案建議因職務、勞務的身份,或者有權限當局對其所授予任務而接觸國家秘密的人或實體,均負有保密義務。有委員關注接觸國家秘密的人,是否能明確知悉有關事項屬國家秘密。李靜儀表示,政府對此表示重視,將來立法後,對國家秘密一定有清晰標示,讓接觸到的人士知悉,以免不小心處理或披露。
期限屆滿審核解密
她提到,內地將國家秘密分為三級,澳門則沒有分級,一概以“國家秘密”去訂定。國家權限實體確定國家秘密後,特區政府會按現有聯絡溝通機制接收有關文件,相關文件外觀會明確標明國家秘密等級和期限等標識,本澳部門則不須再確認。另外,李靜儀引述政府指出,保密期限屆滿時,為澳門有健全的定密及解密程序,希望解密能有必要的審核程序,非採取自動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