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還有年假,怎樣辦?
小明將於下個月初離開任職的公司,但小明還剩下六天的年假尚未享受,小明想知道有沒有相應的補償?
其實,當小明與僱主的勞動關係終止,小明有權根據《勞動關係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收取以下補償:(一)相應上一曆年尚未享受的年假日數的基本報酬;(二)在勞動關係終止的年度按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勞動關係在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的僱員,工作每滿一個月於翌年享有半日年假,餘下時間滿十五日亦可享有半日年假”的規定計算的應有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如果小明是屬首年工作,他同樣有權收取按上述第(二)項規定計算的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
須注意的是,如果僱主不履行上述補償義務,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四)項的規定,屬於輕微違反行為,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有關僱主可被科處五千至一萬澳門元的罰金。
註:本文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七十五條及第八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