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回歸與基本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大法、“澳門基本法”的產生有深刻的歷史根源和重要的現實意義。“澳門基本法”從零開始的歷史進程,要先從一九七四年,葡萄牙發生“四 · 二五”革命說起,葡國新政府宣佈澳門並非殖民地,開啟澳門回歸祖國之路。
一九八〇年代初期,中葡雙方不間斷互訪及商討澳門問題。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至七月一日,舉行首輪“中葡會談”,中葡雙方代表團在北京舉行解決澳門問題的會談。
中葡雙方經過四輪會談後,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簽署《中葡聯合聲明》,“聲明”中宣佈,中國政府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為澳發展奠定基石
《中葡聯合聲明》正式生效後,澳門進入過渡期,正式開展“澳門基本法”起草及諮詢工作。之後,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及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相繼成立,經過多次會議及諮詢工作,終在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並公佈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實施。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凌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暨特區政府宣誓就職儀式舉行,澳門正式回歸祖國懷抱。
“澳門基本法”從諮詢、起草,以至正式通過成為澳門社會制度和發展的基石,體現了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家們發揮所長,並與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和衷共濟、通力合作,讓“澳門基本法”的制訂,不僅能符合澳門所長,特區所需,還獲得了大眾的關注和重視,為澳門帶來舉足輕重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