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統一司法見解博企非專營公司
律師:清晰今後檢控立場
【本報消息】過去對於賭場莊荷犯罪,是否以“公務員”身份論罪一直有不同的司法見解,關鍵在於莊荷工作的博彩公司是否仍是“專營”,刑法將專營公司的員工以“公務員”來規範。最近終審法院作出“在澳門特區經營博彩的公司並非刑法規定的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之公司”的統一司法見解,有律師認為判決能夠清晰今後的檢控立場,但之前的已確定判決不會因而獲益,不會得到上訴“翻案”的機會。
“濫信”定“侵佔”?
早前檢察院就中級法院先後出現兩個互相對立的上訴裁判,向終審法院尋求統一司法見解。有關判決一個以“濫用信任罪”將偷取籌碼的莊荷定罪,一個以“公務上之侵佔罪”將串通賭場作弊騙取賭博彩金的莊荷定罪。
終審法院擴大合議庭至五位法官審理。判詞中梳理了澳門幸運博彩從獨家經營,到走向三家公司(其後擴大至六家公司)經營的演變,以及分析不同的司法見解,第十六/二〇〇一號法律的立法精神等。當中的重點是,第十六/二〇〇一號法律已結束幸運博彩“專營”的傳統模式。
最終確立了“獲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內經營幸運博彩活動的公司並非《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c項中所指之‘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之公司’,該等公司的工作人員不等同於公務員”的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已判決者不能翻案
律師廖善昌贊同檢察院提出該上訴,判決將清晰今後的刑事調查、檢控立場和法院判決。《刑法典》在回歸前立法,“專營”模式已隨着時代改變,也影響了刑事的“公務員”定義收窄,相信對於如巴士公司是否仍是專營也將清晰立場。他指出,統一司法見解具有約束力,適用於待審中的案件,已確定判決則不能上訴“翻案”。主流法律意見及葡國司法見解,也認為不適用於已確定的判決,不會因為統一司法見解而獲益。
根據《刑法典》,“信任之濫用罪”、“公務上之侵佔罪”的處罰不同,分別在第一百九十九條和第三百四十條有所規範,前罪以金額區分刑罰輕重,屬巨額者,行為人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屬相當巨額者,行為人處一年至八年徒刑。觸犯“公務上之侵佔罪”,則可被判刑一年至八年;如有價物或物件屬小額,行為人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