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樓不作物業登記有風險
上星期提到,買樓後不一定需要作物業登記,但如果不作登記,除了有關物業的業權狀況無法準確公開,還可能會帶來哪些後果?
根據《物業登記法典》第四及第五條規定,須登記的事實即使尚未登記,仍得在當事人或其繼承人之間主張,但就不會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即是說,雖然對於買賣雙方來說,有沒有登記並不影響業權移轉,但對於第三人來說,由於其無法合理知道業權準確狀況,所以業權移轉的事實是不會對第三人生效。
在這種情況下,倘若原來賣方又將有關物業轉售給他人,就會出現一屋多賣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同一法典第六條規定,就同一財產所作的登記,先登錄的權利優先於後登錄的權利。
即如果新買家又比原買家快一步作物業登記,則在法律上物業登記中的資料會顯示業權屬於新買家,原買家的權利便得不到保障,最終很有可能因沒有為單位辦理物業登記而喪失單位的業權。所以,買樓除了要“簽契”外,辦理物業登記亦十分重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八六六條,以及《物業登記法典》第四、五、六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