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核檢兒子採樣後流鼻血視頻放“朋友圈”
母非法拍攝罪成上訴被駁
【本報消息】二〇二一年九月進行的第二輪全民核檢期間,一位男孩接受護士鼻咽拭子採樣後流鼻血,其母親涉未經到場檢查的醫生同意非法拍攝,並將影片放上微信“
朋友圈”,被初院裁定罪成。
母親不服判決,上訴提出核酸採樣站屬公共地方,與公共利益有關,可未經肖像人同意拍攝。中院合議庭認為上訴人當時是有針對性地對受害人攝錄,不能套用《民法典》第八十條第二款的情況,駁回上訴。
未經檢查醫生同意
該名母親因非法拍攝醫生,被初院獨任庭裁定一項“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罪成,監禁四個月,暫緩一年六個月執行。但緩刑有條件,要在判決確定後六十日內向特區捐獻二千元,三十日內向被害人支付一萬元賠償,以及將手機中和網絡上所有涉案相片和錄像刪除。
判決過後,她透過律師向中級法院上訴,提出當時並非針對被害人拍攝,沒有故意侵害被害人肖像權,是想紀錄和公開現場真實情況,讓政府正視、關注。認為現今手機取證成為維權乃至“保命”的唯一途徑。且全民核酸檢測公開進行,與公共利益有關。主張對該肖像進行攝錄並不侵犯肖像人之權利,屬《民法典》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毋須肖像人同意的合理理由情況。
“網絡公審”更常見
駐中院助理檢察長主張維持原判,指上訴人不滿意核酸站工作人員的採樣操作,被明示告知不能錄影之下仍進行拍攝及將影片在網上傳播,再結合其發佈錄像的貼文內容可見,上訴人的拍攝目的已經超越了單純記錄事件的目的,而是藉此發洩自己對事件的不滿及達到在網絡上譴責被害人的目的。
因此,不應視為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從一般預防來講,上訴人所觸犯罪行在當今社會趨於多發,透過“網絡公審”的情況亦更加常見,對被害人的私人生活造成困擾,並影響社會安寧和法律秩序。因此,加強對此類犯罪的一般預防要求毋庸置疑。
中級法院陳廣勝、譚曉華、周艷平三位法官審理案件。裁判書今年一月十九日完成,製作人陳廣勝指出,嫌犯在一審庭上認罪,包括承認自己“未經被害人同意”拍攝。在本案中,受害人當時在核酸採樣站為嫌犯的兒子檢查鼻內流血情況,嫌犯卻有針對性地攝錄受害人的醫療檢查行為,因此《民法典》第八十條第二款結尾部分有關“如該肖像係在公眾地方、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或公開進行之事實當中所攝得之影像之一部分,亦無須經肖像人同意”的規定,無論如何也不能套用在本案案情內。
向受害醫生賠萬元
嫌犯如想投訴核酸採樣員和受害人的行為,應只把拍攝所得的內容交予依法有權審查投訴的當局,而非擅自把之放在社交應用程式平台上供其他人觀看,因此上訴人的攝錄行為不能受惠於上述第八十條第二款所指的“基於司法方面之要求”的情況。嫌犯的行為觸犯了非法拍攝罪。
合議庭認為原審對嫌犯判處的刑期已很輕,維持這部分判決。但考慮到嫌犯月入一萬三千多元,改判她在三個月內付清一萬元的賠償金、每月至少支付三千元,而非在三十日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