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辦新版通知許可申請表格
三個月過渡期新舊表格同受理
【本報消息】個資辦訊: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負責實體如需處理特定資料,例如敏感資料、信用和償付能力資料,以及涉及個人資料互聯或改變處理個人資料目的等,在不具法律規定的其他合法條件情況下,須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事先申請“許可”。此外,當涉及轉移資料到澳門以外,且未能符合該法第19條或第20條第1款所指條件時,也須申請“許可”。
為協助居民、公私營機構更好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定義務,個資辦繼去年優化“通知登記”服務後,逐步優化有關申請“許可”服務的各項程序,推出新版“許可”申請表格、釐清需提供資訊,以達便民及提高工作效率之效。新版本“許可”表格將於即日起試行。
此外,根據工作需要及居民意見,經檢討,個資辦也同步更新優化相關“通知”表格。在表格使用方面,個資辦設有三個多月過渡期,期間個資辦將同時接受新舊表格,七月一日後將正式全面使用新表格。之後,個資辦會適時推出網上申請的服務。
如對申請“許可”服務或其他有關個人資料保護工作存有疑問,歡迎瀏覽個資辦網站www.gpdp.gov.mo,或致電查詢及投訴熱線2871-5666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