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出庭作證有法可依
每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以協助法院釐清事實真相,不過在最近的工務局兩名前局長涉受賄案中,有前高官、行政委員、議員不被允許作證,有議員則以書面作證,到底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高官議員需經許可
法律對離任官員設定限制,根據第二二/二○○九號法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第四條,離任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對在職時獲悉的機密或非公開的事實,仍要遵守保密義務,而出庭作證則按照第五條規定,要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
行政會委員作證,也要經行政長官許可:第二/二○○五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規定,“未經行政長官許可,行政會委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中的鑑定人、證人或聲明人”。
議員出庭作證則根據《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須獲立法會執行委員會許可;第二款也規定,無論執行委員會的議決是許可或拒絕,均應事先聽取有關議員的陳述。
享有書面作證特權
對於為何有人可用書面作證?《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長官,司長、行政會委會及立法會議員,終審法院法官及中級法院法官,檢察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關長,司法官之管理及紀律機關成員,宗教教派之高層人物,代表律師之機構之主持人及享有國際保護之人享有以書面作證之特權,只要其作此選擇。第四款規定,在指定他們作為證人時,當事人應詳細列明希望證人就何事實作證。
初院合議庭經過約三個月審訊,前工務局長案即將在本月三十一日宣判。牽涉兩任前局長和地產界名人,控辯雙方過百人的證人名單涵蓋政商界。庭上曾透露辯方名單中的前特首崔世安、前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行政會委員林金城、議員兼檢察官委員會委員崔世昌、議員崔世平等人士不被允許出庭作證;天主教澳門教區主教李斌生、檢察官委員會委員兼建築師黃如楷、議員兼江門同鄉會副會長鄭安庭則以書面作證。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