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有關性犯罪的規定
——“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的性侵犯罪”
上周小錦囊介紹了《刑法典》對“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所作的規定,今日會為大家介紹關於“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的性侵犯罪”的規定。
“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的性侵犯罪”
根據《刑法典》第167條規定,對交託予行為人教育或扶助的十四歲至十六歲的未成年人,或對交託予行為人教育或扶助的十六歲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行為人係濫用其執行的職務或擔任的職位)作出、或使其作出以下任一行為,均會觸犯“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的性侵犯罪”,並承擔相應的處罰:
一、與相關的未成年人性交、肛交或口交,或使其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為該等行為,或使其忍受被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或與相關的未成年人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或對其為此行為,或使其與行為人、第三人或對其自身為此行為;或在他們面前為重要性慾行為,且是直接向其為之,行為人可被科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二、對相關的未成年人說色情言語,展示色情文書、表演或物件,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一年徒刑;
三、意圖營利而對相關的未成年人作出或使其作出《刑法典》第164-A條的“性騷擾"或第165條的“暴露行為”所指的行為,或說色情言語,展示色情文書、表演或物件,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三年徒刑。
須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171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行為人,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行為人,犯罪係利用此等關係而實施者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下周將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刑法典》對“姦淫未成年人罪”和“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罪”所作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67條及第171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