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精兵簡政讓同事橫向流動
李燦烽否認授權下級指控
【本報消息】工務局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案昨日下午繼續審訊,首被告李燦烽一開庭便反駁其擔任局長時授權下級問題,其實是精兵簡政、讓同事橫向流動,且和司長已有共識,“希望唔好有陰謀論或成為罪證”。工務局是“依法依規”處理名門世家項目。至於豁免建築項目遵守“街影條例”,則是司長的權限。
冀勿陰謀論當罪證
首名廉署調查員上星期已完成作證。李燦烽昨甫開庭便反駁授權下級領導及主管的問題,指自己二〇一五年出任局長時有多項工作是前局長沒有的,例如要修改城規會架構、起草都巿更新委員會行政法規、處理粵澳合作等事宜。張潤民亦有能力,二〇〇八年開始輔助局長,熟悉圖則,“我都唔夠佢熟”。時任准照處長李建豐當時要處理不熟悉的事宜造成困擾,可以理解,“同司長有共識,同事多啲橫向調動,作為一個技術員唔好喺工務局只識一樣嘢,學多啲技能。有呢個特殊環境,希望唔好有陰謀論或成為罪證。”
“特事特辦”非自創
李燦烽指出,“特事特辦”並非由其提出,“黎永亮(現任工務局長)、張潤民又好,經常會聽到呢個詞”。當年比涉案“名門世家”困難的項目還有幾個,“上級話唔好同政府搵麻煩,督促佢哋做快啲,‘呢個特事特辦’”。強調工務局是“依法依規”處理。
至於豁免遵守“街影條例”,他指是司長的權限,自己擔任副局長時無參與計算街影,技術人員也要工具輔助、花一定時間才計算得到。而現行法例應查不到“街影替代法”,對業界來說是方法,對政府是審批原則,由此計算出來的可建總建築面積不變的情況下,建築形態可有適當調整,同時要遵守所有法律法規行政指引,有個折衷原則,取決於局長及上級按授權處理。副局長無權對技術報告作批示,完全是司長的權限。
項目規劃要時間做
至於廉署指他二〇一三年已知道自己將出任局長,並向張潤民透露,李燦烽澄清這和事實不符,當時張是交通運輸範疇學的博士生,自己因為“南南項目”請教對方交通規劃問題,“在二〇一四年中秋前他還在猜測我會否回工務局,做咩位置”。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政府公佈其做局長前,“我從未口頭或書面答覆是否願意做局長”,這可追蹤政府文件印證。
他又反駁調查員對“南南項目”設計“好似無做乜,就將圖片放埋一齊”的說法,指南南會議中心獨一無二,有版權問題,“都係一筆一畫畫出嚟”、“規劃唔係今日諗聽日實現到”。又以自己一九九八年提出建造西灣大橋及新城填海,至今填海仍未完成,填海設計並經過反覆修改,“規劃就係呢個功能唔應該簡單否定其價值,更唔應該話無實現就不應收費”,調查員並不熟悉。
指與李涵有事實婚
第二被告蕭德雄亦反駁廉署,指自己二〇一九年三月在香港,並沒有見過關偉霖(第三被告)、賈利安(第十二被告)和李惠清(第十三被告),“從無見過呢回事,佢(廉署人員)喺監聽入面估”。他又指李惠清的江門同鄉會會務工作不可能由其通知,故廉署監聽時當然不會聽到有關內容。
另外,法庭昨傳召第二名廉署人員就“虛假重大投資居留”內容作證。辯方律師繼續一致反對廉署以PPT作證,主審法官盧映霞則維持之前決定,讓證人展示PPT。案情指,蕭德雄及第五被告史鐵生被指在二〇一三年至二〇一四年間,虛假轉讓“天福”合共百分之四股份(八十股)給李涵、李永峰、左天賢、尤曉娜,讓這四名被告申請重大投資居留。李涵被指和李燦烽有事實婚姻。
廉署證人指查過該公司及各人的個人戶口均無等值的一千四百萬元款項交易,當中亦未見李涵曾提交相關銀行交易資料。證人指蕭、史的員工協助處理移民申請、退回“天福”股份分紅等事宜,李燦烽曾用其“Bright maple”的電郵接收李涵的辦移民相關文件。證人指電郵名稱“燦爛的楓葉”和李燦烽名字不謀而合。
李燦烽代表律師華文洛問李涉收受蕭德雄利益和投資移民的關係,證人則答沒有金錢交易已足夠定罪虛假投資移民,“不法收益”部分由其他同事負責。蕭德雄代表律師李耀堅則問有否分析貿促局審批移民的依據其實是“天福”的投資和資產狀況,並非李涵等取得的股份?證人回應不考量貿促局的計算,主任檢察官黎裕豪則指問題已超出證人認知範圍。蕭德雄被控四項“偽造文件”,律師問調查中哪一份文件由蕭德雄簽署或製作?證人回應蕭指示下屬處理,“咁多份文件要得佢同意”。
審訊今日下午繼續,將傳召兩名廉署調查員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