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處理“入伙紙”再跟遺失“工程記錄簿”
黎:加快工作有壓力但不違法
【本報消息】名門世家項目未有按照“都市建築總章程”規定提交石屎鋼筋“工程記錄簿”,但仍能在土地批租期屆滿前批出使用准照。土地工務局長黎永亮昨日上庭作證時承認有收到上級指示要加快名門世家項目工作,但對於時任局長李燦烽指示其先處理名門世家項目的使用准照再處理遺失“工程記錄簿”一事,他不認為是違法。
各上級催驗樓收則
黎永亮於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任擔工務局城市建設廳代廳長,主任檢察官蕭燕霞問其上級即局長及副局長有否提及要加快名門世家項目的驗樓、收則?黎稱“幾個上級,司長、局長、副局長都有”,指示內容是“話要加快,就到期”,他亦有傳遞下級相關指示。
追訴時效過仍處罰
對於名門世家項目“工程記錄簿”遺失,為何不是先處罰再驗樓?黎憶述當時局長稱先處理“入伙紙”(使用准照),遺失一事稍後再處理。他理解是土地批租期即將到期,故首要處理“入伙紙”。被問到程序能否同步並行?是否害怕處理“工程記錄簿”遺失的行政程序會對項目在“大限”前發出“入伙紙”產生影響?黎認為上級大概意思是免得“節外生枝”,不太記得具體對話,但當時人手緊張,要集中處理項目。蕭燕霞希望證人想清楚當時為何要用“節外生枝”的字眼?他稱可能是對發出“入伙紙”有影響。
法官盧映霞問撇除“大限”的正常程序如何?證人表示法律上無明確,而他認為是可以並行,至於為何在五年後才處罰遺失“工程記錄簿”中的指導工程師?他坦言內部運作有些混亂,至於盧官問為何追訴時效已過但仍處罰,黎稱當時二〇二〇年做此決定時沒有考慮這個問題。
遺失記錄簿屬罕見
又稱處罰對象是指導工程師,故行政處罰程序可以分開。但承認遺失“工程記錄簿”是極少見的事,李燦烽着其暫停處理,先做使用准照,加快驗樓,黎亦有下達有關指示。憶述李燦烽是在是電話或辦公室作指示,認為是押後處理遺失“工程記錄簿”,不是違法。
雖然遺失“工程記錄簿”對發出使用准照的程序是有影響,因屬法律規定的文件,但有補充聲明書,最後分析結論認為無問題。另外驗樓時消防局就一些設備證書的問題需要補交資料,按經驗是之後可解決得到。
“睇過晒有做分析”
至於李燦烽有否提出名門世家發出准照“特事特辦”?黎稱是有指示要加快,“特事特辦”字眼他不記得。項目是否屬“非一般”程序?他表示“肯定同佢加快咗”,但稱要看如何定義“非一般”,但強調“睇過晒,有做分析”。對於證人口供又與在廉署作供不一,盧官引述當時黎稱名門世家項目非一般,在臨時批給期間要加急及優先處理,因而需要特事特辦,及後黎才確認屬實。最後名門世家項目的“入伙紙”是在一五年十二月十日發出,而土地利用期則於一五年十二月廿五日屆滿。
辯護律師華文洛問其壓力是來自上級還是工作?黎永亮表示收到項目加快的工作指示,工作當然有壓力,而項目時間上緊迫,是有時間上及工作上的壓力,其他即將到期的項目都會這樣的指示及壓力。對於有關壓力會否違反法律?還是只是要求加快工作?他認為是加快工作的同時不要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