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已有《路環整治規劃》
前局長作證:疊石塘山非“白區”
【本報消息】去年初退休的前工務局長陳寶霞,昨就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涉貪案到初級法院作證,認為疊石塘山並非“白區”,因已有《路環整治規劃》的小區規劃。
相信賈知道規劃
控罪指出,涉案“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發展高度違反《路環整治規劃》及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規定。陳寶霞昨回答主任檢察官蕭燕霞指出,一九九七年製作的《路環整治規劃》由回歸前的政務司(即相當於現時的司長級)核准,規劃以葡文寫成,自己在一九九八年開始在土地廳工作了十年,不清楚規劃廳同事是否都能夠理解該報告的內容,但相信賈利安和一九九○年代的同事應該知道該規劃的存在,並在工作中作為參考基礎。
陳寶霞表示,當年很多小區規劃只有政務司司長批准,甚少“刊憲”,但局內人員對沒有“刊憲”的規劃,都會作為技術支持。
開會一事印象淺
就路環疊石塘山是否沒有高度限制的“白區”?陳寶霞認為,“白區”是指沒有小區規劃,而疊石塘山有《路環整治規劃》,故並非“白區”。
蕭燕霞問,二○一二年七月三日,是否曾跟時任特首崔世安、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城市規劃廳長劉榕、賈利安(第十二被告)和蕭德雄開會?陳寶霞回應對開會一事“有少少印象”,具體日子已忘記,當時其擔任工務局副局長。就時任特首當時有否提出疊石塘山屬“白區”?她先表示“唔記得”,再被追問時指沒有印象,或許自己當時“坐埋一邊”。
二○○四年,“勝鴻”公司購入疊石塘山地皮後,項目規劃其後交由工務局人員賈里奧製作報告,他建議地段三個區中,A區放高至可建八十米樓宇,綠化帶C區可建六十米樓宇,獲得賈利安批准。
蕭官指賈無上呈
被問有關規劃是否違反上述路環規劃和“01”指引高度?陳寶霞指出,規劃在不同時代有不同要求,釋放高度需要解釋,並要得司長批准。蕭燕霞追問,賈利安面對申請人要求放高,會否上呈司長?陳寶霞說賈利安會上呈,蕭燕霞接着指賈利安在這個個案沒有上呈司長。
蕭燕霞提出,賈里奧製作的第二份“放高”報告被劉榕改為不分區劃——百米高,賈利安在劉榕建議的“IUS”(地積比、總建築面積)八倍,加了一個“L”變成“ILUS”(淨地積比、總實用面積),若換成“IUS”,即約十二倍。陳寶霞指出,“L”是高層樓宇採用,而受《路環整治規劃》規範的是M級樓宇,即高度超過九米、又不高於二十點五米。
蕭燕霞問賈利安和第二被告蕭德雄是否相熟?陳寶霞表示,蕭德雄經常來工務局開會,業界人士應該認識。她指自己私下不會和申請人傾談項目,亦沒有蕭德雄的手提電話號碼。
路環規劃已存檔
李燦烽代表律師問《路環整治規劃》在局內作為參考,若從未生效,疊石塘山是否就是“白區”?陳寶霞回應道,“冇講生唔生效,因為已存檔、有政務司司長核准,我哋認為有效”。她不同意沒有刊登“憲報”就是無效,已核准的計劃會作為工作上的支持。
《路環整治規劃》沒對外公佈,業界如何知悉?她指出,通常私人項目向當局申請街線圖,便可知道相關要求。
另外,關於涉案建築項目名門世家涉未完成處理遺失《工程記錄簿》,第一被告李燦烽便指示下屬加快項目驗收,讓項目能於土地批租期屆滿前完成。陳寶霞回應律師表示,遺失《工程記錄簿》的處罰要經過程序,對時間趕的個案, 同事在安排收則的工作上,大致會“明白的”。
修合同須司長批
至於賈利安被指繞過司長,在名門世家土地批給合同修改期間越權以“例外方式”為發展商批出工程准照。陳寶霞回應主任檢察官黎裕豪說,修改合同須經司長批准,包括基礎結構的開工准照,等待司長批准修改合同時批出工程准照,算是額外批准情況。黎裕豪聽罷稱,“你中立啲,因為你冇掂過,掂過會維持自己意見。”
辯方未問完陳寶霞,她今日將續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