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法院審案助解澳家庭糾紛
【本報記者廣州十五日電】廣東最高法院等近日公佈第六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中,助解澳門家庭糾紛。
案例一,梁某訴王某、珠海某保險公司交通意外責任糾紛案。二○一九年二月十三日,內地居民王某駕駛小汽車沿珠海市粵海西路行駛,與澳門居民梁某騎行共享單車碰撞,造成梁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珠海某保險公司為王某車輛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承保人。梁某訴請王某及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包含其繼父曾某被扶養人生活費。
橫琴合作區法院一審認為,梁某與曾某扶養關係問題,因梁某與曾某均為澳門居民,其身份關係及權利義務認定應適用澳門法律。梁某無法向法院提交證明其與曾某形成收養關係證據,經法院釋明查明澳門法律後,梁某撤回被扶養人生活費訴請。一審法院判決支持梁某損失十七萬多元。當事人均上訴。
該案典型意義是內法院準確適用澳門法律認定澳門居民家庭成員間身份關係及權利義務,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向澳人發保護令
案例二,劉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內地居民邱某與澳門居民劉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雙方及家人矛盾邱某曾以自殺威脅劉某,要求支付二百萬元。在劉某未能支付下,邱某多次威脅、辱罵及毆打劉某及家人,並將劉某爺爺推倒致受傷住院。去年十月廿五日,劉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橫琴合作區法院認為,劉某提供證據足以證明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條件,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邱某實施家庭暴力、毆打、騷擾、跟蹤劉某及近親屬。
該案典型意義是內地法院通過發佈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家庭成員間經常性身體或精神侵害行為予以禁止,保障當事人人身安全。
案例三,徐某雄申請認可澳門法院離婚判決案。二○一三年十一月澳門特區初級法院民事判決,確認古某對澳門居民徐某雄提起通常宣告程序,徐某雄獲傳喚後由本人出庭應訴,判處解除雙方在內地訂立的婚姻關係等。
同年十一月,該判決轉為確定判決。徐某雄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該離婚判決。
認可澳離婚判決
廣州中級法院認為,澳門初級法院判決宣告解除古某與澳門居民徐某雄的婚姻關係,不違反內地法律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最高法院內地與澳門特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安排規定,故認可澳門初級法院的離婚判決法律效力。
該案典型意義是內地法院根據司法協助安排對澳門法院的離婚判決予以認可,為兩地居民婚姻關係的變動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