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體系法律主要規管銀行
金管局將訂特別規則規範金融機構廣告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首次細則性討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介紹,法案主要規管銀行或未來新增的“有限制業務銀行”,不包括保險公司、找換店等。
另外,金管局將對金融機構廣告活動的方式及內容訂定特別規則,金融機構刊登廣告的監管將較往嚴格。
二常會昨上午十時開會,內部完成法案首二十條條文審議,今日將續開會審議餘下條文。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陳澤武表示,本法案主要規管金融或信用機構中的銀行,或未來新增的“有限制業務銀行”。保險公司、找換店及退休基金會雖亦屬金融機構,但另有專門法規規範,不在本法案規管。
陳澤武續稱,未來金融機構的廣告監管較過往嚴格,不能胡亂賣廣告,金管局將對廣告活動的方式及內容訂定特別規則。若銀行不遵守廣告活動的規定,金管局可命令有關負責人立即公佈適當的更正,中止或終止廣告活動等。委員會冀政府解釋“有關負責人”的定義。
法案並規範金融機構自然人的保密義務,即銀行機關成員、工作人員、會計師、顧問、受託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洩漏或使用因擔任本身職務所獲知的資訊,即使在職務終止後亦然。尤其不能洩漏客戶的姓名、賬戶活動、資金運用等資料。但法案並沒有列明金融機構法人的保密義務,倘若法人監管不當,致員工違反保密義務,法人有無責任?希望聽取政府解釋。
另外,法案引入高級管理人員的定義,未來須資格審查及作登記,將問政府高級管理人員的定義,是否指銀行分行行長?沒有保留舊文本中的金融中介人的原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