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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主張虛偽行為無效的正當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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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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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主張虛偽行為無效的正當性的規定



    關於主張虛偽行為無效的正當性的規定

    上周提到,甲為了“避債”,便與丙合謀進行“假買賣”,有關行為屬法律上的“虛偽行為”(絕對虛偽),而乙作為甲的債權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甲丙的行為無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實,除了債權人外,還有哪些人可以主張有關“虛偽行為”無效呢?以下會為大家介紹。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無效可隨時由任何利害關係人主張,亦可由法院依職權宣告。根據同一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在不影響上述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的適用的情況下,下列人士也具有主張虛偽行為無效的正當性:

    一、虛偽人相互間可主張虛偽行為的無效,即使該虛偽行為具有欺詐性質亦然。如上例,作為虛偽人的甲和丙,他們任一方也可向法院主張有關轉讓行為無效。

    二、特留份繼承人如欲在被繼承人仍在生時,就被繼承人意圖損害其利益而作出的虛偽行為採取行動,亦可主張該無效(特留份是指依法須留給特留份繼承人,以致遺囑人不得處分的財產部分,而特留份繼承人包括配偶及子女等)。如上例,假設甲有配偶及子女,且甲和丙的轉讓行為同時是為了損害甲的配偶及子女的利益,則他們亦可以利益受損為由,向法院主張甲和丙之間所作的轉讓行為無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九百九十四條及第一千九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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