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二十大報告 完成國安法修訂
日前,《〈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已提交立法會辯論和審議,澳門特區在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征途上,踏出關鍵的又一步。
“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點,在於“總體”二字。“總體”意味着國家安全具有深刻的系統性、統籌性和時代性,所思考、謀劃和解答的是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背景下,我國國家安全事業的統籌協調和平衡把握的戰略問題。“總體國家安全觀”以“發展和安全並重”為綱,統籌協調好開放與安全、傳統與非傳統安全、自身與共同安全,以及維護與塑造國家安全的關係,針對實現復興和應對變局的時代要求,提出涵蓋政治、國土、軍事、經濟、文化、社會、科技、網絡、生態、資源、核、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深海和極地共十六個領域的國家安全觀念,維護的是全國十四億人民的安全、福祉和發展權利。
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是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作出的報告中明確提出的要求:“國家安全是民族復興的根基,社會穩定是國家強盛的前提。必須堅定不移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把維護國家安全貫穿黨和國家工作各方面全過程,確保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以堅持黨中央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定維護國家政權、制度、意識形態安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原則,提出健全國家安全體系、增強維護國家安全能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
二十大報告提出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要求,同樣適用於澳門特區,而且有更精準和具體的要求。二十大報告提出“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堅持行政主導,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提升全面治理能力和管治水平,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堅決打擊反中亂港亂澳勢力,堅決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作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核心和骨幹法律,政府通過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不但突出“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總體”概念,也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安全戰略(二○二一至二○二五年)》和二十大報告等中央重大政策文件的具體表現。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建議明確法律標的和宗旨、確立“國家安全”的定義和適用範圍、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活動領域及其組織保障、澳門居民和其他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使“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基本原則和“總體”概念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體現,樹立以澳門居民為主體的維護國家安全義務觀,既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也達至塑造實現國家安全的法治前提和社會環境的效果。草案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刑法規定、刑事程序和預防措施,不但呼應二十大報告對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和完善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具體要求,有利於彰顯澳門刑事法律預防和遏止犯罪的傳統目的,同時兼顧國家安全以國家利益至上為原則及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通過法律手段針對外部勢力及其在澳門極少數代理人的同時,更充分保障絕大多數愛國愛澳居民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所享有的正當權益和各項自由的合法行使,實現澳門特區社會治理制度的共建、共治和共享。
《淮南子 · 氾論訓》有云:“法度制令各因其宜。故變古未可非,而循俗未足多也。”實現國家安全是實現社會穩定和持續發展的首要前提,隨着國家的安全和發展環境日趨複雜,風險因素日漸增多,“總體國家安全觀”及時回應了新時代國家安全事業發展的新變化,並通過一系列的中央重大政策文件進一步完善和深化。特區政府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同樣也有着回應防範外部勢力利用“兩制”的差別對國家實施滲透破壞,促進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時代要求和現實需要。今後社會各界應加強國家安全教育,特別是加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了解權利、自由、保障與義務之間的關係,明白保障國家安全對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性,使澳門在國家安全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實現長期繁榮穩定。
全國政協委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
澳門學者同盟會員大會主席
吳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