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不涉執照規定以外類別 兩醫生上訴得直
中院:輔助生殖屬婦產科分科
【本報消息】過去,衛生局曾以指引形式要求提供醫學輔助生殖技術者須預先向局方申請許可,並不准多間醫療機構提供有關服務。
中級法院早前就一宗上訴案頒下判詞,指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屬於“特定的醫療行為”,並非獨立的醫學專科,僅是婦產科下的一個分科,法律沒有賦予當局對執業醫生的具體醫療行為作批准的權限。本案亦不涉及執照業務範圍的擴大,裁定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被質疑的行政決定。
兩名在衛生局註冊的婦產科執業醫生,二○一六年十二月向衛生局長申請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提供醫療服務不獲批准,遂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行政法院以被上訴行為所依據之規範(《關於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指引》)屬違法為由,裁定司法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被上訴行為。其後,中級法院亦確認了有關判決。
具生殖培訓資料
二○二○年四月,衛生局重新審議二人的申請,他們按要求補交輔助生殖培訓及近年臨床實踐的相關資料後,局長於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不批准申請的批示。二人於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這次上訴被駁回,遂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兩名上訴人均是已完成婦科及產科的專科培訓,且已在衛生局註冊登記的執業醫生。兩人擬申請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提供醫療服務屬於“特定的醫療行為”,受當時生效的第八 / 九九 / M號法令所規範,“它並非一門獨立的醫學專科,而僅僅是婦/產科下的一個分科”。
兩名上訴人所提出的申請程序,對行政當局而言並不屬於一項真正批准性的行為,“因為對於已註冊登記的執業醫生,法律沒有賦予當局針對他們所作的具體醫療行為作出批准的權限,事實上這樣做也沒有意義”。
非不予批准行為
合議庭認為,本案所涉及的行政行為並非一項不予批准的行為,而是對兩名上訴人擬作出的特定醫療行為的事前禁止。本案情況屬於對具體執業活動的監管行為,而非對從事醫療專業私人業務的批准行為。兩名上訴人均是提供醫療專業私人業務的執照持有人,即已獲許可從事所有類型的醫療行為,尤其在婦科/產科的專科範圍內;此外,本案不涉及執照業務範圍的擴大,也沒有包含執照內容以外的醫療類別。
基於此,行政當局所作的決定沾有法律錯誤的瑕疵,錯誤地將第八四/九○/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作為分析涉案行為的依據,故必須撤銷被上訴判決,同時撤銷被訴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