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意外後不顧而去的後果
本澳交通繁忙,事故時有發生,相信絶大部分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後都會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待及配合警方處理。然而,亦有肇事者會立即逃離現場(俗稱“不顧而去”),不想承擔法律責任。今天我們將會為大家介紹在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後仍不顧而去,須承擔甚麼法律後果。
根據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條“逃避責任罪”及第九十四條(二)項的規定,牽涉交通事故者意圖以其可採用的法定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使自己免於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以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三年的附加刑。
例如甲駕車不小心撞到馬路欄杆,由於他不想承擔維修費,所以只是下車察看車輛和欄杆的損毀情況,便立即駕車離開現場。在此情況下,甲明知自己撞到欄杆而故意逃離現場的行為,已觸犯上述所指的“逃避責任罪”,除須承擔刑事責任外,亦須為撞毀欄杆而作出民事賠償。
此外,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明知撞傷途人,但棄傷者不顧而故意逃離現場,行為人除觸犯“逃避責任罪”外,還會觸犯《道路交通法》第八十八條所規定的“遺棄受害人罪”,行為人最高可被科處三年徒刑或罰金。即使有關行為不屬故意而僅屬過失,仍可對行為人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罪名均是屬“公罪”,只要有任何人作出檢舉,檢察院必須依法展開刑事程序及提出控訴,即使受害人表示不追究或行為人願意作出賠償,刑事控訴必須繼續進行。
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後,不論有沒有人或物的損害,最正確的處理方法是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前來處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八十八、八十九條及《刑法典》第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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