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top top
第A05版:澳聞 上一版3  4下一版  
      本版標題導航
周焯華:從無犯罪動機
被吿:“我只是個打工仔!”
庭上周無講太陽城支付碼佣
義務教育輟學率降至0.07%
李燦烽:無收受利益
祐漢小販大樓火警無傷
菲僱本地男同一超市盜竊被捕
     [ 設為首頁 ] | | [ 返回主頁 ] |
今日日期:     版面導航
當前報紙日期:
2022 12月2日 星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縮小 默认        

李燦烽:無收受利益



賈李涉貪案昨早初級法院 繼續審訊

    任局長購十一物業    強調沒有特別優惠

    李燦烽:無收受利益

    【本報消息】工務局兩名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及本地著名地產商人蕭德雄、關偉霖等涉貪賄案,昨早初級法院繼續審訊,續由辯護律師向首被告李燦烽發問。李否認有收受商人利益,重申自己購置物業無獲得任何特別優惠;亦無誤導時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行政長官以同意相關項目建議書的批示。

    集中訴訟標的提問

    案件上周五(十一月二十五日)正式開審,當日審至約凌晨十二時。昨日上午甫開庭,主審法官盧映霞便表明上一庭情況不理想,希望辯方律師提問內容注意集中在訴訟標的,“而家唔係鬥提問多、鬥提問時間長”,訴訟效率出現問題不單只是法院,辯方律師都有責任,希望大家配合。

    控訴書提到李就蕭相關工程項目會親自追問審批進度,甚至要求及指示下屬加急處理。辯護律師問李,可否解釋就蕭的工程項目,蕭有否承諾給予利益?李否認,指出有文件拖了約五個月仍未被工程師看,已超出法律一般要求的六十日內處理,故過程中需要“加急”。他並話鋒一轉,表示“當時唔會知自己會做局長,崔特首亦唔會知自己會做特首,大家都唔知下屆政府係點……”但被主審法官盧映霞打斷,“你答咗就得,唔使撐到咁開。”

    被調查時無被停職

    關於李燦烽在一八年六月一日就建議書作出同意批示,在同意批示誤導下,令時任土地運輸工務司長、行政長官同意“新建泰置業有限公司”一七年六月該公司提交的“TN20”及“TN24”兩地段合併發展的申請獲通過的指控。有辯護律師問李,時任行政長官同意了相關申請是否被其欺騙?此時,李情緒略為激動,反駁稱“誤導司長、長官是嚴重指控”。盧官便着李燦烽回答律師提問,不要離題。

    李再回答道,“完全跟返個計劃”,相關方案計劃在城規會中沒有提出反對意見,且開發強度是保持不變按原規劃發展,又強調自己沒有條件誤導,土地合併需要特首批示,且自己在一八年七月已被立案調查,行為已受監控,試問在此時間能否有條件誤導?但即使自己被調查時,亦無被停職,認為這是基於上級對其信任。盧官再三打斷,稱控訴其誤導,並不是現時李所說的同一點,希望不要太多引子。李續指“羅司長非常專業,怎會被我誤導?從各方面論證都屬荒謬”。

    捐設計無索取報酬

    對於控訴書指李燦烽有掩飾不合法利益,未擔任局長時已轉出大部分資產予第十八被告李涵(李燦烽女友);李亦在擔任局長期間購置十一個單位,持有人分別是李燦烽和李涵。李解釋,擔任公職時要清理原有五家公司股份,有些送出,有些賣出,所以不是企圖隱瞞,自己即使寄錢去澳洲亦有諮詢。至於購置了十一個單位,他稱當中有五個屬“全部變更”,即已賣出,是一買一賣概念,直言不少公務員都有炒樓,“過去二十、三十年炒樓是最容易、最穩陣”。而且,在購買單位時並沒有特別優惠,否認有收受利益。

    律師再次要求李燦烽解釋在“南南合作項目”的參與程度,以及有否收取報酬?李燦烽回應指自己參與組織、統籌、策劃,付出非常大,但自己所理解為“政治任務”,因此無斤斤計較應收多少勞酬。

    被問到與吳立勝的關係?李燦烽回應指主要向他提供技術諮詢,包括吳於○八年在四川捐學校,自己則免費在技術層面提供協助,“吳捐學校,自己捐設計”,並沒有索取任何報酬。自己在工程界已有三十九年,吳知道他在技術上可協助。

    案件今日早上續審。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