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的規定
上周提到,如果有關損害是因為他人犯罪所造成,受害人要追討民事損害賠償,原則上都要在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即俗稱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那麼,受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應該如何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呢?以下為大家介紹。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須由受害人(遭受犯罪造成損害的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不論該受害人是否已聲請成為輔助人(可參閱本欄早前刊登關於《刑事訴訟法典》對輔助人所作的規定的文章)。
那麼,受害人怎知道自己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呢?其實,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司法當局(包括檢察院及法院)或刑事警察機關(例如司法警察局)有義務告知受害人有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及告知其須遵守的手續。這一告知應於受害人首次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首個行為時作出,而受害人亦可於案件的偵查終結前,在訴訟程序中表示其有提出該請求的意圖。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受害人如欲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律師代理。此外,作為受害人得要求檢察院為其在刑事程序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而檢察院有權及有義務應受害人聲請代表彼等提起民事請求,如屬這情況受害人則無須由律師代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百九十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