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審議法案再諮詢抵讚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早前細則性審議《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委員會主席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政府於修法的理由陳述中指出,修法主要內容包括優化人員調動制度,把現行調任、調職、徵用、派駐四種調動方式整合為調任及派駐兩種制度。委員會認同立法取向,但個別議員希望政府解釋把四種制度整合為兩種的原因。雖然法案條文內容不多,但涉不同人員將來調動、調職制度的修改建議,故委員會將會開始為期一個月收集居民對法案的意見,委員會收到後會分析及轉交政府。
對於上述關於《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雖然據報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曾於法案起草期間向二十個公務員相關團體線上諮詢,但並沒有向各議員提供相關的諮詢總結報告或材料,以致令委員會並未能了解相關意見,以作為審議法案時的參考。因此,筆者認同,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為此法案的修改再進行為期多一個月的諮詢,有助進一步收集居民和公務員對法案的意見。
雖然過去社會有意見認為,既然特區政府已在早前向各公務員團體進行了公開的諮詢,現在立法會又再向同一班對象作諮詢,豈不是重複諮詢,有浪費時間和資源之嫌。然而,筆者並不認同,因為如大家有細心留意,過往特區政府的一些部門就某些法案及政策向居民所進行的諮詢,由於可能已有預設的立場,居民所提出的意見或建議很多時不被接受和採納,令人有“過場式諮詢”的感覺,因而往往使政府所提交到立法會的法案未能充份體現民意,當立法會在這種背景下通過了相關法案後,便可能會引起民間極大的反響,不但不利於特區政府的施政,亦會影響立法會作為代議機關的公信力,令兩者均陷入不利的境地。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是次再諮詢有其一定道理,因為以往不論是公共行政改革的措施,或甚麼公職法的修改,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很多時均標榜已諮詢各公務員團體的意見;然而,在有關法案實施後,卻不時出現各種問題,如過去的公務員中央招聘制度便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推行前經諮詢公務員團體的意見,在推行時卻產生種種問題,致令其頻繁修改,其成效並得不到社會的認同。筆者認為,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務員團體的代表性問題。首先,現時三萬多公務員中,有多少人是那些公務員團體的會員,倘若能達到七至八成,其才可說是有一定的代表性,否則,其代表性存疑;其次,公務員團體收集會員的意見方式嚴謹程度,以及會員發表意見的踴躍程度等,亦會直接影響法案諮詢的結果,往往造成一些法案經所謂的充份諮詢後,在正式推行時,仍存在或出現很多的問題。故此,可能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亦看到問題的所在,才提出利用多一個月,向居民和公務員再諮詢,以便收集更廣泛的意見和建議,令到有關法案在推行時更能達致其應有的政策目的。
另外,筆者認為,立法會實施了這一措施,就是對一些特區政府過往曾諮詢的法案而訂立的最新文本進行再諮詢,相當於讓社會和居民對法案的最新文本再給予意見和建議的機會,使立法會可更有效掌握最新的民意走向,有利於立法議員審時度勢地審議政府提交的法案文本。因此,立法會這一措施可以說是填補了現時特區政府政策諮詢制度的缺陷,對本澳的行政和立法機構的順利運作均非常有利。因此,建議日後立法會各委員會在審議政府其他法案時,可多使用再諮詢這種方式,以使政府日後推行的各項法案,在立法會通過後能更符合本澳的社情民意,以及令特區政府所推行的政策可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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