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設十年回顧 全面落實教育法規
回歸以來,澳門非高等教育制度建設一直堅持進行。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訂教育政策”,因此回歸以來第一部有關非高等教育範疇的法律制度,就是二○○六年出台的《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綱要法”是澳門非高等教育制度的總綱,“綱要法”的一系列相關配套的法律文件需要修訂,這是一個非常浩大的工程。
過去十年,是“綱要法”相關配套法律文件的收成期,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規陸續出台,教育制度建設工作持續進行,全面落實依法治理教育得到特區政府的高度重視。制度建設過程雖然漫長且艱巨,但經過特區政府和相關持份者不懈的努力,終於取得圓滿的成果。
回顧過去十年,非高等教育範疇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事關教學人員,第三/二○一二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二十一/二○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以及第四十二/二○二二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的相繼制訂,從法理上充分保障從事非高等教育的教學人員,尤其是“私框”基本解決私立學校教學人員法理保障缺位的老大難問題,明確私校教學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職務內容、任職條件、晉級制度、評核制度、專業榮譽、工作制度、報酬及福利、教學人員登記等相關內容。這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完善有助打好澳門非高等教育教師專業發展的堅實基礎,是進一步提升非高等教育教學質量的關鍵所在。
回顧過去十年,有關公立和私立非高等教育機構的運作制度相關的法理建設也取得重大的突破,第十五/二○二○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和第二十九/二○二二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完善了非高等教育公、私立學校的運作模式。以“通則”為例,它規範私立學校的開辦、管理、組織、運作及辦學實體的轉換,明確學校的管理和組織,規定學校運作、中止或註銷執照、暫時行政介入及轉換辦學實體,以及規範教學人員的管理等。這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台有助妥善規範公、私校的管理制度,以達至依法治理學校的大原則。
回顧過去十年,非高等教育課程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得到完善,當中包括第十/二○一四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和第十/二○一五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其中“課程框架”明定不同教學階段的課程發展準則、學習領域及科目、學校年度及教育與教學活動時間、餘暇活動、學校的課程開發、學習輔助措施、學校課程評核等。而“基力要求”則定義何謂基本學力要求、闡述基力要求的功能、明確基力要求的架構及其訂定原則、規範各教育階段的具體基力要求。兩份有關課程的法律文件相互促進,構建起非高等教育的課程體系,保障教育的總體質量。
回顧過去十年,有關非高等教育範疇的學生評核制度亦建立起來,有效地解決過往困擾澳門教育界的留級問題。由於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過往澳門的留級率高企,甚至被其他地方的媒體譏諷澳門是“留級之城”,但第二十八/二○二○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的出台,有助從制度上根本解決留級問題,並完善學生評核制度的多樣性,有助進一步提升學生的學習質量。“評核制度”具體規定評核的類型,規範學生缺席評核、跳級、留級的安排,明確學校、教學人員及家長的責任,以及規定每所學校必須自定校本學生評核規章等。
回顧過去十年,特區政府還制訂第二十九/二○二○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以及第二十二/二○二一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等法律文件,配套“綱要法”,完善非高等教育相關的法律體系,以進一步達至依法治理教育的大原則、大目標。除了法律制度外,特區政府還依據“綱要法”的核心原則,制訂並執行《非高等教育發展十年規劃》(二○一一至二○二○年),以及《非高等教育中長期規劃》(二○二一至二○三○)。政策文本依據法律所訂立,明確化和具體化重要的教育目標,讓相關的持份者有所依循,逐步實踐特區非高等教育的宏圖大計。
澳門中華教育會副理事長 陳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