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法授權銀行發行法定幣
包括紙幣硬幣數字貨幣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舉行會議討論《貨幣設立及發行的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澳門特區政府可將法定貨幣的發行權授予銀行。二常會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指,現時硬幣由金融管理局代鑄造,將來只要是澳門的法定貨幣,不論紙幣、硬幣、數字形式貨幣,政府可以授權銀行發行。
法案建議,貨幣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代理發行實體應向澳門特區政府交予具同等價值的可兌換外幣,作為發行貨幣的準備金。陳澤武表示,由於澳門元與港元掛鈎,因此發行澳門貨幣一直以港元作為特區外匯儲備組成,委員會關注“可兌換外幣”為何不寫明港元,或是政府有其他想法?希望政府進一步解答。
真幣回收無時限
法案修改流通貨幣的收回程序。陳澤武指出,新法案建議,在收回舊版貨幣的指定期間結束後,經濟參與人無義務接收不再流通的貨幣作為支付工具,但不影響發行實體維持接收和更換的義務。並引述政府補充,政府解釋擬與內地或香港接軌,“不論過回收期後二十年、三十年,總之鑑定是真實貨幣,也可到印鈔銀行兌換新版貨幣”。
陳澤武稱,法案是比較簡單的框架協議,當中不少部分再由金融管理局以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委員會將列出問題清單交予政府回應,預料再開一至兩次會議便可完成細則性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