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自動終止”需不能執行職務一年以上
甄溢全被撤職上訴得直
【本報消息】在貿促局前主席審批移民貪案中,協助製作虛假文件的甄溢全罪成判監四年。他原本擔任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的任期到二○二○年三月,惟行政法務司長決定提前於一九年十月自動終止其定期委任,於是甄溢全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院早前判決上訴勝訴,撤銷司長決定。之前司長以另一方式終止其定期委任,都以失敗告終。
甄溢全在上訴中提出,初院刑事起訴法庭二○一八年十月廿六日對其作出中止執行公務的強制措施,在二○一九年十月十日廢止。及後刑庭沒有作出任何新裁判或批示,他理應可在該年十月十一日起正常執行職務。然而,退休基金會於二○二一年八月,即在法院撤銷終止其定期委任的行政決定後,向行政法務司長建議其定期委任於二○一九年十月廿六日“自動終止”,司長同意退休基金會的建議。
之前行政法務司長在沒有進行聽證下,將他的定期委任於二○一九年九月九日終止。其後他上訴,獲法院判決勝訴,撤銷該行政行為,故應視作從未產生任何效力。案件資料提到,甄溢全在退休基金會沒有原職位,故在定期委任終止後已離職。
中級法院法官何偉寧今年七月作出裁判,指出在終止上訴人定期委任的決定被撤銷後,沒有出現任何中止其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命令或行政決定,故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在遵行相關撤銷性司法裁判時,應視上訴人自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開始可履行職務。此外,刑事強制措施最長存續期為一年,根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第十七條,不能執行職務十二個月以上,才自動終止定期委任。因此,僅不能執行職務十二個月,並不自動終止定期委任。裁定上訴成立,撤銷被訴行為。
根據行政法務司長於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甄溢全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兩年,亦即其任期到二○二○年三月一日為止。而廳長薪俸點八百五十點,二○一九年每一薪俸點為八十八元,即該年甄溢全擔任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的每月薪金為七萬四千八百元;到二○二○年每一薪俸點為九十一元,每月薪金則為七萬七千三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