滲漏水必要仲裁法一般性通過
張司:料大幅縮短檢測司法時程
【本報消息】樓宇滲漏水問題長期困擾居民生活。立法會全體會議昨一般性通過《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引入制度一定會較現時處理滲漏水大幅縮短時間,包括檢測時間及司法程序時間等。
立法會昨下午舉行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張永春引介法案時稱,由於滲漏水問題在性質上屬民事糾紛,故受有關問題影響的戶主應先自行或透過管理機關或物業管理公司的幫助與鄰居協商,以便確認滲漏水源頭及解決維修糾紛。
仲裁助入屋檢查
對於無法協商的滲漏水個案,受影響戶主可提起必要仲裁程序,請求仲裁庭作出取代他方當事人同意的裁決,以便入屋檢查。為讓仲裁庭能夠以科學的證據作出裁決,法案建議當事人可以在提起仲裁程序前,委託依法註冊的土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或實體發出滲漏水檢測報告,有關報告可以作為主張仲裁請求的證據。
在確認滲漏水源頭的情況下,如各方當事人未能對解決滲漏水問題的維修工程,以及基於滲漏水事件而導致的損害賠償達成共識,有關當事人亦可提起必要仲裁程序以便仲裁庭對有關爭議進行裁決。
議員關注無罰則
多位議員表態支持法案並提出優化法案的建議,謝誓宏、李良汪、鄭安庭、林宇滔、李靜儀、梁孫旭關注成效及執行,如可縮短處理樓宇滲漏水多少時間等,亦有議員關注法案沒有設罰則、處罰;高天賜、梁鴻細及胡祖杰則關注仲裁制度的執行。
李靜儀、梁孫旭、梁鴻細、林宇滔、羅彩燕、胡祖杰關注檢測機構或人員的資格及專業性,有建議把參與滲漏水指定的培訓課程人員可納入合資格檢測人員。
張永春回應指出,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過去八成八的個案可通過中心介入解決,其餘一成二解決不到的個案主要是業主不配合及找不到業主。政府希望在現行法律制度不改變下,創設更多法律工具,包括引入必要仲裁,令找不到業主、業主不配合等“入屋難”問題得以解決。
滲漏水問題涉及樓宇建築結構及質量、大廈管理、睦鄰關係等。今年立法計劃清單原來列出的是“樓宇滲漏水爭議法律制度”,張永春形容現時提案“好似有少少縮沙”,改為樓宇滲漏水爭議必要仲裁制度,因政府研究後認為不能單靠一部法律解決樓宇滲漏水所有問題,有部分仍要通過其他法律制度解決;加入必要仲裁制度,創設法律手段及工具,針對性解決“入屋難”、“檢測難”、“維修難”及“追討難”問題。
“入屋難”的前置是檢測問題,目前僅通過土木工程實驗室檢測,須長時間排期,故法案建議讓土木工程範疇的工程師有權限簽署檢測報告。至今註冊土木工程範疇有五百一十五人,聘用土木工程範疇人員的機構及企業有八十多家,相信將檢測工作及權限交予市場專業人士做,“檢測難”問題可迎刃而解。
裁決等同入屋令
他又指出,《仲裁法》通過後,政府認為仲裁制度有司法程序的效力,亦有快捷的優勢,故引入必要仲裁;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等同法院的“入屋令”,有執行力及法律後果,“唔到你唔開門”;若業主仍拖時間不配合,可強制性維修,之後再索取有關維修費用及賠償費用。
《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獲出席的三十一名議員贊成下獲一般性通過。